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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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彭阳县宏泰 (略)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69P

地址:彭阳县城南门 (略)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以下10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车牌号为宁D*、宁DHY730的2辆车在检测尾气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长度不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范要求的400毫米;车牌号为宁D*、宁DKL358、宁DV9172、宁AK1102、鄂SB7B75、豫DQ667Y、宁D*的7辆车在检测尾气时移动式摄像机不能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全过程;车牌号为宁D8A577的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时全程无引车员操作车辆参与检测,检测过程数据全部为怠速数据,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附录中A3.3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和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委托 (略) (略) 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4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0份及其对应视频资料和相关收费凭证,证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12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26日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略)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宁夏回 (略) 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2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元(大写:*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名: (略) 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23日

当事人名称:彭阳县宏泰 (略)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69P

地址:彭阳县城南门 (略)

我局于2024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以下10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车牌号为宁D*、宁DHY730的2辆车在检测尾气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长度不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范要求的400毫米;车牌号为宁D*、宁DKL358、宁DV9172、宁AK1102、鄂SB7B75、豫DQ667Y、宁D*的7辆车在检测尾气时移动式摄像机不能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全过程;车牌号为宁D8A577的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时全程无引车员操作车辆参与检测,检测过程数据全部为怠速数据,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附录中A3.3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和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委托 (略) (略) 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4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0份及其对应视频资料和相关收费凭证,证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12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26日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略)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宁夏回 (略) 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2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元(大写:*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名: (略) 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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