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文件解读材料/
《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文件解读材料/
【音频解读】《 (略)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文件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 (略)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印发,该文件试行三年,现已失效。为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我局重新制定《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 (略) 城乡规划条例》;
(六)《 (略) 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七)《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制度创新
(一)拓展适用对象,补充免于办理情形
《实施细则》在原有政策适用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基础上,将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范畴,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同时,细则明确了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等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更好地满足乡村发展及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二)优化办理全流程,提高乡村建设管理规范性和便民性
《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类型的乡村建设项目,详细规定了村民(单位)申请、现场公示、受理立案、实地踏勘、放线测量、用地符合性审核、审批发证、规划核实等全流程要求。遵循规范审批、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简化了村民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涉及的文件材料共计18项,供村民、村委填报使用。同时,鼓励镇(街)设立乡村报建协管员制度,负责收集村民建房意愿,和村、社一同协助村民住宅报建全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风貌管控,打造岭南特色美丽乡村风貌
《实施细则》规定,村民申请建房的,可直接选用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村民住宅设计图集,或可自行委托机构编制设计方案,镇(街)应对住宅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引导乡村建筑风貌协调、突出岭南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特色。
四、常见问题解读
(一)哪些村庄范围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办理规划许可?
答:《实施细则》适 (略)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二)哪些乡村建设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答: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厕所、 (略) 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等乡村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机构?
答: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由属地镇(街)审批;在知识城范围外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知识城范围内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由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审批。
(四) 存量建设用地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答: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土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五)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
(六)村民提出建房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详见《实施细则》附件2表1):
1.《 (略)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 “一户一宅”承诺书;
4.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的示意图;
5.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需提供)。
(七)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开展审核工作的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2.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申请人是否户籍在本村且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拟建房用地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有异议;
5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6.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八)镇、街对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进行立案审核的内容?
答:镇(街)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立案审核,立案材料包括:
1.立案申请表;
2.《 (略)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3.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4.“一户一宅”承诺书;
5.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的示意图;
6.《关 (略)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
7.村民住宅设计方案图(含电子文件);
8.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需提供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需提供用地批复文件。
镇(街)应就申请人申请条件、用地符合性、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
(九) 村民建房的建设标准?
答:新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原有宅基地房屋进行原址重建的,每户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 (略) 相关规定为准。
(十)自受理申请后办理的时限?
答: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的办理流程?
答: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申请建设。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拟建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持《实施细则》附件7中相关材料向镇(街)申请立案。镇(街)受理后组织实地踏勘并委托测绘机构放线测量后,将用地 (略)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展用地符合性审核。镇(街)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踏勘情况,作出是否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十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报镇(街)审核所需材料及审核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函》《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报镇(街)审核。
镇(街)就项目的建设计划、建设规模、资金来源 (略) 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申请函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十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申请立案所需材料?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备齐材 (略)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申请立案,材料如下:
1.立案申请表;
2.《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函》;
3.申请人身份证;
4.《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
5.放线测量成果;
6.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具体要求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2表2。
(十四)如何委托规划核实测量?
答:属于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向属地镇(街)申请开展规划核实测量,由镇(街)委托测绘机构出具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属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被许可单位自行委托测绘机构开展规划核实测量。
(十五)规划核实所需资料和时限要求?
答: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该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1.申请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2.规划核实申请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具有*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应符合规划核实测量相关标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
(十六)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开工时限要求?
答: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七)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
(十八)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
【音频解读】《 (略)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文件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 (略)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印发,该文件试行三年,现已失效。为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我局重新制定《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 (略) 城乡规划条例》;
(六)《 (略) 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七)《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制度创新
(一)拓展适用对象,补充免于办理情形
《实施细则》在原有政策适用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基础上,将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范畴,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同时,细则明确了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等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更好地满足乡村发展及村民生产生活需求。
(二)优化办理全流程,提高乡村建设管理规范性和便民性
《实施细则》针对不同类型的乡村建设项目,详细规定了村民(单位)申请、现场公示、受理立案、实地踏勘、放线测量、用地符合性审核、审批发证、规划核实等全流程要求。遵循规范审批、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简化了村民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涉及的文件材料共计18项,供村民、村委填报使用。同时,鼓励镇(街)设立乡村报建协管员制度,负责收集村民建房意愿,和村、社一同协助村民住宅报建全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风貌管控,打造岭南特色美丽乡村风貌
《实施细则》规定,村民申请建房的,可直接选用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村民住宅设计图集,或可自行委托机构编制设计方案,镇(街)应对住宅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引导乡村建筑风貌协调、突出岭南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特色。
四、常见问题解读
(一)哪些村庄范围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办理规划许可?
答:《实施细则》适 (略)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二)哪些乡村建设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答: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厕所、 (略) 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等乡村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机构?
答: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由属地镇(街)审批;在知识城范围外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知识城范围内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由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审批。
(四) 存量建设用地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答: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土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五)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
(六)村民提出建房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详见《实施细则》附件2表1):
1.《 (略)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 “一户一宅”承诺书;
4.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的示意图;
5.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需提供)。
(七)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开展审核工作的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2.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申请人是否户籍在本村且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拟建房用地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有异议;
5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6.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八)镇、街对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进行立案审核的内容?
答:镇(街)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立案审核,立案材料包括:
1.立案申请表;
2.《 (略)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3.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4.“一户一宅”承诺书;
5.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的示意图;
6.《关 (略)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
7.村民住宅设计方案图(含电子文件);
8.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需提供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需提供用地批复文件。
镇(街)应就申请人申请条件、用地符合性、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
(九) 村民建房的建设标准?
答:新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原有宅基地房屋进行原址重建的,每户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 (略) 相关规定为准。
(十)自受理申请后办理的时限?
答: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的办理流程?
答: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申请建设。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拟建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持《实施细则》附件7中相关材料向镇(街)申请立案。镇(街)受理后组织实地踏勘并委托测绘机构放线测量后,将用地 (略)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展用地符合性审核。镇(街)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踏勘情况,作出是否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十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报镇(街)审核所需材料及审核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函》《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报镇(街)审核。
镇(街)就项目的建设计划、建设规模、资金来源 (略) 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申请函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十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申请立案所需材料?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备齐材 (略)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申请立案,材料如下:
1.立案申请表;
2.《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函》;
3.申请人身份证;
4.《关 (略)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
5.放线测量成果;
6.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具体要求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2表2。
(十四)如何委托规划核实测量?
答:属于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向属地镇(街)申请开展规划核实测量,由镇(街)委托测绘机构出具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属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被许可单位自行委托测绘机构开展规划核实测量。
(十五)规划核实所需资料和时限要求?
答: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该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1.申请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2.规划核实申请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具有*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应符合规划核实测量相关标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
(十六)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开工时限要求?
答: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七)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
(十八)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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