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23日关于杭州市特别生态功能区共同富裕城乡供水设施提升建设工程一期--宋村水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23日关于杭州市特别生态功能区共同富裕城乡供水设施提升建设工程一期--宋村水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5年1月 (略) (略) (略) 特别生 (略) 共同富裕城乡供水设施提升建设工程(一期)--宋村水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
邮箱:*@*q.com
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 (略) 3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41室)
邮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文链接 |
1 | 关于《 (略) 特别生 (略) 共同富裕城乡供水设施提升建设工程(一期)--宋村水厂新建项目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杭环淳函[2025]4号 | 2025年1月23日 |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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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 (略) (略) (略) 特别生 (略) 共同富裕城乡供水设施提升建设工程(一期)--宋村水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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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 (略) 特别生 (略) 共同富裕城乡供水设施提升建设工程(一期)--宋村水厂新建项目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杭环淳函[2025]4号 | 2025年1月23日 |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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