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原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洛阳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原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略)
伊环审书〔2025〕02号
关于洛阳 (略)
中 (略) 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喷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 复
洛阳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9LJCDM16)上报的由河南省 (略) 编制完成的《洛阳 (略) 中 (略) 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 (略) 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伊川县先进制造 (略) 东园中 (略) 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依托主体工程厂房新建10条喷涂生产线、6条玻璃封接生产线,建成后喷涂产能(略)平方/年、玻璃封接产能(略)件/年,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 (略) 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先进制造 (略) 发展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略) 理、分质回用” (略) 理各工序废水,加强现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
①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优先综合利用,多余废水排入污水总排口;②酸雾喷淋塔废液 (略) 理后排入污水总排口;③综合废水(酸碱废水、表调磷化后水洗废水) (略) (略) (略) 理后浓水排入污水总排口;④电泳槽清洗 (略) 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水(除油废水、电泳后水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 (略) (略) (略) 理后排入污水总排口。
厂区总排口外排废水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总排口浓度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汇 (略) (略) ,进入伊川县先进制造 (略) (略) 理 (略) 理。
2、废气。
各厂房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 (略) 理方式。
①调漆、喷漆、烘干、电泳喷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漆雾、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等)通过“降温、除雾器、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活性炭吸/脱附+RCO 催化燃烧装置”等相应设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②烘干固化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车间有机废气共用排气筒排放;③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④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过滤回收+覆膜袋式除尘器”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⑤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收集通过“二级喷淋塔”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⑥危废暂存间挥发的有机废气(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 (略) 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打磨、喷塑工序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酸洗工序有组织废气(硫酸雾)、有机废气(漆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2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应 (略) 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 (略) ,除尘器收尘灰、废胶带纸、超声波清洗剂、废包装桶、石蜡块及废催化剂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暂存 (略) 置。②运营期产生的废漆渣、废稀释剂、废滤膜、废槽液、槽渣、废滤芯、废擦料、废表面清洁剂桶、废漆桶、废过滤纸盒、废活性炭、染漆废胶带及沾染危废的废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 (略) 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标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七)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 (略) 161号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0379-(略)
传 真:0379-(略)
2025年1月24日
(略) (略) (略)
伊环审书〔2025〕02号
关于洛阳 (略)
中 (略) 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喷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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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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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伊川县先进制造 (略) 东园中 (略) 理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依托主体工程厂房新建10条喷涂生产线、6条玻璃封接生产线,建成后喷涂产能(略)平方/年、玻璃封接产能(略)件/年,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 (略) 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先进制造 (略) 发展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略) 理、分质回用” (略) 理各工序废水,加强现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
①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优先综合利用,多余废水排入污水总排口;②酸雾喷淋塔废液 (略) 理后排入污水总排口;③综合废水(酸碱废水、表调磷化后水洗废水) (略) (略) (略) 理后浓水排入污水总排口;④电泳槽清洗 (略) 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水(除油废水、电泳后水洗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 (略) (略) (略) 理后排入污水总排口。
厂区总排口外排废水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总排口浓度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汇 (略) (略) ,进入伊川县先进制造 (略) (略) 理 (略) 理。
2、废气。
各厂房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 (略) 理方式。
①调漆、喷漆、烘干、电泳喷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漆雾、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等)通过“降温、除雾器、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活性炭吸/脱附+RCO 催化燃烧装置”等相应设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②烘干固化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车间有机废气共用排气筒排放;③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④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过滤回收+覆膜袋式除尘器”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⑤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收集通过“二级喷淋塔” (略) 理后,经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⑥危废暂存间挥发的有机废气(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 (略) 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打磨、喷塑工序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酸洗工序有组织废气(硫酸雾)、有机废气(漆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有机废气(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二(略)苯、(略)苯、(略)酮、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2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应 (略) 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 (略) ,除尘器收尘灰、废胶带纸、超声波清洗剂、废包装桶、石蜡块及废催化剂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暂存 (略) 置。②运营期产生的废漆渣、废稀释剂、废滤膜、废槽液、槽渣、废滤芯、废擦料、废表面清洁剂桶、废漆桶、废过滤纸盒、废活性炭、染漆废胶带及沾染危废的废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 (略) 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标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七)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 (略) 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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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略)
传 真:0379-(略)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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