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中测检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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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中测检测,报告表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经济技 (略) 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环境检测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略) 经济技 (略) (略) 9号

中测(淮安) (略)

项目租赁总建筑面积约4800平米,对既有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主要包括无机实验室、生物实验室、有机实验室、样品室等,建成后用于进行环境检测实验技术服务

江苏 (略)

1、本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包括清洗废水(不含头道清洗废液)、喷淋废水、浓水及反冲洗水、生活污水,清洗废水(不含头道清洗废液)及喷淋废水经中和、 (略) 理后与浓水及反冲洗水、经 (略) 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经济技 (略) (略) 理厂,处理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检验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等实验废气,无机实验室一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无机实验室二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实验室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建设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及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排放标准,氯化氢及硫酸雾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应排放速率限值,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2排放标准。

无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及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建设项目以租赁厂房的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

3、本项目选用基础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 (略) 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 (略) 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25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3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实验废弃样品、药品及试剂、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实验室废液、废包装盒(袋),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滤芯、废石英砂、RO膜,收集后外售相 (略) 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 (略) 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 (略) 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略) 经济技 (略) 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 Email:*@*q.com

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环境检测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略) 经济技 (略) (略) 9号

中测(淮安) (略)

项目租赁总建筑面积约4800平米,对既有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主要包括无机实验室、生物实验室、有机实验室、样品室等,建成后用于进行环境检测实验技术服务

江苏 (略)

1、本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包括清洗废水(不含头道清洗废液)、喷淋废水、浓水及反冲洗水、生活污水,清洗废水(不含头道清洗废液)及喷淋废水经中和、 (略) 理后与浓水及反冲洗水、经 (略) 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淮安经济技 (略) (略) 理厂,处理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检验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等实验废气,无机实验室一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无机实验室二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中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实验室废气由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建设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及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排放标准,氯化氢及硫酸雾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应排放速率限值,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2排放标准。

无组织非*烷总烃、硫酸雾及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建设项目以租赁厂房的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

3、本项目选用基础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 (略) 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 (略) 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25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3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实验废弃样品、药品及试剂、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废培养基、废过滤棉、实验室废液、废包装盒(袋),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滤芯、废石英砂、RO膜,收集后外售相 (略) 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 (略) 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 (略) 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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