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尉氏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为:尉氏县2024-168地块。调查地块位于 (略) 尉氏县邢庄乡鳌头吕村、邢庄村,东至邢庄村农用地,南至北三环,西 (略) ,北至邢庄村农用地。调查地块面积(略).00㎡(14.9318公顷),中心地理坐标为:E114.(略)°,N:34.(略)°。
调查地块原为尉氏县邢庄乡鳌头吕村和邢庄村集体用地,原用途为农村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现土地权为尉氏县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59条第2款,变更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受尉氏县 (略) 委托, (略) 新宋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调查单位立即成立工作小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
此次调查工作结果如下:
调查地块原为尉氏县邢庄乡鳌头吕村和邢庄村集体用地,主要种植玉米、小麦,地块内和周边1km范围内,当前与历史上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对地块造成影响,即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中的8种情况,即地块内不曾涉及工矿用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不存在工业废水和污水灌溉;未长期使用难降解农药;未有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本地块有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对本地块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村办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地块内土壤未发现被污染迹象;地块周边没有污染源对本地块造成影响。
通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工作表明:地块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得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满足规划(教育用地)开发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为:尉氏县2024-168地块。调查地块位于 (略) 尉氏县邢庄乡鳌头吕村、邢庄村,东至邢庄村农用地,南至北三环,西 (略) ,北至邢庄村农用地。调查地块面积(略).00㎡(14.9318公顷),中心地理坐标为:E114.(略)°,N:34.(略)°。
调查地块原为尉氏县邢庄乡鳌头吕村和邢庄村集体用地,原用途为农村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现土地权为尉氏县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59条第2款,变更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受尉氏县 (略) 委托, (略) 新宋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调查单位立即成立工作小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
此次调查工作结果如下:
调查地块原为尉氏县邢庄乡鳌头吕村和邢庄村集体用地,主要种植玉米、小麦,地块内和周边1km范围内,当前与历史上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对地块造成影响,即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南》中的8种情况,即地块内不曾涉及工矿用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不存在工业废水和污水灌溉;未长期使用难降解农药;未有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本地块有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对本地块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村办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地块内土壤未发现被污染迹象;地块周边没有污染源对本地块造成影响。
通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工作表明:地块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得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满足规划(教育用地)开发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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