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哈合仁郭勒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和静县哈合仁郭勒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3日,受规划实施单位和 (略) 委托,新疆水利水电勘 (略) (略) 承担了《和静县哈合仁郭勒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评单位完成了《和静县哈合仁郭勒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具体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新疆水利水电勘 (略) (略) 曹文洁,联系电话:099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规划实施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公众范围为受规划实施影响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三、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http://**/hbcyxh/xxgk/#/hjyxpjgzcygs/#/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规划实施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1)规划实施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规划实施单位:和 (略)
规划实施单位地址:和静 (略) 1099号农牧大厦11楼
联系人:宁鹏
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新疆水利水电勘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19号
联系人:曹文洁
联系电话:0991-#
邮箱:*@*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和 (略)
2025年1月26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3日,受规划实施单位和 (略) 委托,新疆水利水电勘 (略) (略) 承担了《和静县哈合仁郭勒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评单位完成了《和静县哈合仁郭勒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具体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新疆水利水电勘 (略) (略) 曹文洁,联系电话:099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规划实施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公众范围为受规划实施影响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三、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http://**/hbcyxh/xxgk/#/hjyxpjgzcygs/#/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点击本文中链接获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后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规划实施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您对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和建议。
(1)规划实施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规划实施单位:和 (略)
规划实施单位地址:和静 (略) 1099号农牧大厦11楼
联系人:宁鹏
联系电话:#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新疆水利水电勘 (略)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19号
联系人:曹文洁
联系电话:0991-#
邮箱:*@*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和 (略)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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