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 (略) 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 (略) 转移,失业人员跨 (略) 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略) 、 (略) 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事项简述:失业保险人员出现跨 (略) 就业及失业的
承办机构: (略)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自然人。
申请条件:失业保险人员出现跨 (略) 就业及失业的。
申报材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服务流程: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开具转迁证明。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电话告知或现场告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机构及地点: (略) 就业和社会保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咨询查询途径:0550-(略)
监督投诉途径:0550-(略)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 (略) 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 (略) 转移,失业人员跨 (略) 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略) 、 (略) 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事项简述:失业保险人员出现跨 (略) 就业及失业的
承办机构: (略)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自然人。
申请条件:失业保险人员出现跨 (略) 就业及失业的。
申报材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服务流程: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办人员审查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完成审核工作后,经办机构开具转迁证明。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电话告知或现场告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机构及地点: (略) 就业和社会保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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