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5年1月26日-2025年1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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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5年1月26日-2025年1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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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略) 关于浙江海利 (略) 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2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2号 海利得.pdf

2

(略) (略) 关于浙江新 (略) 新增*千米金刚石线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3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3号 新瑞昕审查意见.pdf

3

(略) (略) 关于浙江 (略) 年产7.*吨新型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4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4号 科峰审查意见.pdf

4

(略) (略) (略) 静安高级中 (略) 第二高级中学(暂定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5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5号 静安高级中学.pdf

5

(略) (略) 关于浙 (略) 年产*吨环保型高档织物面料染整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6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6号 彩燕新材料.pdf

6

(略) (略) 关于 (略) 年产*米新型印花面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7号

2025年1月2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7号-丰德.pdf

公告期为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环评批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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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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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略) 关于浙江海利 (略) 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2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2号 海利得.pdf

2

(略) (略) 关于浙江新 (略) 新增*千米金刚石线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3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3号 新瑞昕审查意见.pdf

3

(略) (略) 关于浙江 (略) 年产7.*吨新型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4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4号 科峰审查意见.pdf

4

(略) (略) (略) 静安高级中 (略) 第二高级中学(暂定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5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5号 静安高级中学.pdf

5

(略) (略) 关于浙 (略) 年产*吨环保型高档织物面料染整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6号

2025年1月2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6号 彩燕新材料.pdf

6

(略) (略) 关于 (略) 年产*米新型印花面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5〕27号

2025年1月2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5〕27号-丰德.pdf

公告期为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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