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东丰塑编有限责任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昌黎县东丰塑编有限责任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昌黎县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昌黎县 (略) 改建项目 | 河 (略) 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村 | 昌黎县 (略) | 石家庄森宇 (略) | 项目拆除现有塑料编织袋生产线中部分设备,利用公司现有车间建设PE塑料农用滴灌主管带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塑料编织袋由500吨降为300吨,农用滴灌主管带200吨。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热熔挤出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1#干式过滤(过滤棉)+二级活性炭” (略) 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非*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 -2016)表1有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经加强车间管理,车间封闭等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浓 (略) 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表3相关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 (略) 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中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 (略) 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项目生产过程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地面抑尘废水蒸发损耗。生活盥洗废水 (略) 泼洒抑尘。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循环水池废渣,均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均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 (略) 理。 | 无 | 无 |
2025年1月2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昌黎县 (略) 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通讯地址: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昌黎县 (略) 改建项目 | 河 (略) 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村 | 昌黎县 (略) | 石家庄森宇 (略) | 项目拆除现有塑料编织袋生产线中部分设备,利用公司现有车间建设PE塑料农用滴灌主管带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塑料编织袋由500吨降为300吨,农用滴灌主管带200吨。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热熔挤出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1#干式过滤(过滤棉)+二级活性炭” (略) 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非*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 -2016)表1有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经加强车间管理,车间封闭等措施,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浓 (略) 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表3相关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 (略) 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2021]-10)中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 (略) 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项目生产过程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地面抑尘废水蒸发损耗。生活盥洗废水 (略) 泼洒抑尘。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循环水池废渣,均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均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 (略) 理。 | 无 | 无 |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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