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斯丹德汽车燃油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斯丹德汽车燃油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环蔡甸审[2025]1号
关于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斯丹德汽车燃油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 (略) :
你单位委托湖北 (略) 编制的《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 (略) 斯丹德汽车燃油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 (略) 生态环境
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八大队(蔡甸)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武环蔡甸审[2025]1号
关于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斯丹德汽车燃油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 (略) :
你单位委托湖北 (略) 编制的《斯丹德汽车系统(苏州) (略) 斯丹德汽车燃油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 (略) 生态环境
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八大队(蔡甸)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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