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南都华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循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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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南都华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循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南都华 (略) :

报来的《安徽南都华 (略) 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循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6-#-04-01-#)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位于界首高新技术产 (略) 安徽南都华 (略) (略) 内。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更新购置双极膜成套蒸发浓缩系统、新型萃取法提锂成套设备、智能色选机、清洁度自动分析系统等数字化、绿色化设备,应用信息化软件系统,采用二氧化碳反萃提锂等技术,对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循环利用产线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与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 (略) 理废旧锂离子电池及废料量约#吨,年新增碳酸锂约#吨(其中碳化提纯产能约7000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约4800吨。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 (略) 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热解焚烧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要求;预处理工序、正极修复工序、酸浸除杂工序等产生的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等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噁英类按照《废锂离子动力 (略) 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2021)6.1.4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中表3标准执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氟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施工场地内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 (略) 理。工碳提纯系统MVR后冷凝水、酸溶除杂工序树脂脱附废水、工碳提纯系统树脂再生废水、喷淋塔排水 (略) (略) (略) 理;其他种类废水 (略) 总排口排放。项目产生的废 (略) 管网汇入田 (略) (略) 理达标后经倒流沟排入颍河。本项目废水总排口水质执行田 (略) 理厂接管标准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镍 (略) 理设施排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要求,氟化物在总排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垫及减振基础,加装消声措施, (略) 、建筑隔声等, (略) 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 (略) 理处置措施。电池组件、隔膜纸、外壳外售回收利用,磁性废料、氟化钙渣、外购硫酸锂调浆除杂渣、磷酸铁/石墨渣、外购磷酸锂中和渣、氢氧化铝、工碳过滤渣、元明粉、炭黑渣、铁铝渣、碳酸钙镁锰渣、硫酸钙、氟化钙、氢氧化铜、污泥等一般固废定 (略) 置。冷却液、除铜渣、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树脂、废膜等危险废 (略) 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 (略) 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项目要 (略) 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针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 (略) 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 (略) ,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 (略)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 (略) 。严禁不达标车辆 (略)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 (略) 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施工场地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要求。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 (略) 许可排放量以内。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落实环境监测制度,确保一类污染物在车间 (略) 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 (略) 、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

10.原料入厂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原料来源及进厂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 (略) 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南都华 (略) :

报来的《安徽南都华 (略) 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循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6-#-04-01-#)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位于界首高新技术产 (略) 安徽南都华 (略) (略) 内。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更新购置双极膜成套蒸发浓缩系统、新型萃取法提锂成套设备、智能色选机、清洁度自动分析系统等数字化、绿色化设备,应用信息化软件系统,采用二氧化碳反萃提锂等技术,对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循环利用产线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与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实现 (略) 理废旧锂离子电池及废料量约#吨,年新增碳酸锂约#吨(其中碳化提纯产能约7000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约4800吨。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 (略) 理,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热解焚烧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要求;预处理工序、正极修复工序、酸浸除杂工序等产生的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等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噁英类按照《废锂离子动力 (略) 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2021)6.1.4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中表3标准执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氟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中表A.1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施工场地内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 (略) 理。工碳提纯系统MVR后冷凝水、酸溶除杂工序树脂脱附废水、工碳提纯系统树脂再生废水、喷淋塔排水 (略) (略) (略) 理;其他种类废水 (略) 总排口排放。项目产生的废 (略) 管网汇入田 (略) (略) 理达标后经倒流沟排入颍河。本项目废水总排口水质执行田 (略) 理厂接管标准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镍 (略) 理设施排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要求,氟化物在总排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垫及减振基础,加装消声措施, (略) 、建筑隔声等, (略) 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 (略) 理处置措施。电池组件、隔膜纸、外壳外售回收利用,磁性废料、氟化钙渣、外购硫酸锂调浆除杂渣、磷酸铁/石墨渣、外购磷酸锂中和渣、氢氧化铝、工碳过滤渣、元明粉、炭黑渣、铁铝渣、碳酸钙镁锰渣、硫酸钙、氟化钙、氢氧化铜、污泥等一般固废定 (略) 置。冷却液、除铜渣、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树脂、废膜等危险废 (略) 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 (略) 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项目要 (略) 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针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 (略) 理站、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 (略) ,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 (略)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 (略) 。严禁不达标车辆 (略)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 (略) 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施工场地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要求。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 (略) 许可排放量以内。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落实环境监测制度,确保一类污染物在车间 (略) 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 (略) 、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

10.原料入厂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原料来源及进厂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 (略) 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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