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5〕1号
汤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0HWJ80Y
地址:宜沟 (略) (略) 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筱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底在大气监督帮扶系统上发现汤 (略) 存在以下违法问题:2024年10月30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水泥混凝土生产线、水泥稳定土生 (略) 于停产状态,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正在运行,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 (略) 短路,导致断电无法运行。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启用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1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略), (略) 罚金额下限(N):(略),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略),代入公式:(略)=(略)+((略)-(略))x[(4/5)2+(22+12+12+12+12+12+12+12)/(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略)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略)(略);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略)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汤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0HWJ80Y
地址:宜沟 (略) (略) 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筱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底在大气监督帮扶系统上发现汤 (略) 存在以下违法问题:2024年10月30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水泥混凝土生产线、水泥稳定土生 (略) 于停产状态,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正在运行,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 (略) 短路,导致断电无法运行。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启用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1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略), (略) 罚金额下限(N):(略),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略),代入公式:(略)=(略)+((略)-(略))x[(4/5)2+(22+12+12+12+12+12+12+12)/(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略)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略)(略);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809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略)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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