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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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略)-005


二、项目名称:桐庐县方埠小学改扩建工程弱电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4-12-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桐 (略)

地址:桐庐 (略) 建业大厦19-04室


被投诉人 1 :杭州桐庐 (略)

地址: (略) 桐庐县城南街 (略) 88号桦桐大厦11楼1101室


被投诉人 2 :桐庐县方埠小学

地址: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双湖桐千1328号


相关供应商:桐庐 (略)

地址:桐庐县桐君 (略) 24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桐 (略) 对桐庐县方埠小学改扩建工程弱电设备(编号:(略)-0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桐 (略) 诉称:投诉事项 1:我公司针对桐庐 (略) 所投品牌信锐的核心交换机(型号:S7510E)和汇聚交换机(型号:RS5320C-36X-EI-8T24S)虚假应标(质疑事项1、2、3)提起质疑,被投诉人回复“1、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要求桐庐 (略) 就质疑事项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桐庐 (略) 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桐庐 (略) 表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并提供 (略) 截图证明材料。2、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原评审小组针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经核实,桐庐 (略) 就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要求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响应,评标委员会认为桐庐 (略) 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原评审结果无误,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根据回复函的内容可以推断出:(1)被投诉人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质疑答复时,仅凭第一中标人提供的澄清函内容和其 (略) 截图材料进行认定并采信。(2)对于我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查证, (略) 址也没有进行查询。(3)第一中标人提供了质疑函的澄清函、 (略) 截图材料,这些材料涉嫌继续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人没有尽到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的法定义务,质疑所有的回复内容基本雷同,没有做到“依法、真实、详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第一中标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这种行为,形成了该项目中标的事实,并在质疑澄清时仍然实施虚假行为,因此存在主观上有骗取中标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弄虚作假的行为。投诉事项2:桐庐 (略) 所投品牌希沃的高清录播主机(型号:SV32D)虚假应标(质疑事项4),被投诉人质疑函回复如下:“1、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要求桐庐 (略) 就质疑事项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桐庐 (略) 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桐庐 (略) 表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并提供 (略) 截图证明材料。2、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原评审小组针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经核实,桐庐 (略) 就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要求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响应,评标委员会认为桐庐 (略) 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原评审结果无误,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于桐庐县方埠小学改扩建工程弱电设备[编号:(略)-00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桐 (略)

2025年02月06日




附件信息: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略)-005


二、项目名称:桐庐县方埠小学改扩建工程弱电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4-12-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桐 (略)

地址:桐庐 (略) 建业大厦19-04室


被投诉人 1 :杭州桐庐 (略)

地址: (略) 桐庐县城南街 (略) 88号桦桐大厦11楼1101室


被投诉人 2 :桐庐县方埠小学

地址: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双湖桐千1328号


相关供应商:桐庐 (略)

地址:桐庐县桐君 (略) 24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桐 (略) 对桐庐县方埠小学改扩建工程弱电设备(编号:(略)-0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桐 (略) 诉称:投诉事项 1:我公司针对桐庐 (略) 所投品牌信锐的核心交换机(型号:S7510E)和汇聚交换机(型号:RS5320C-36X-EI-8T24S)虚假应标(质疑事项1、2、3)提起质疑,被投诉人回复“1、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要求桐庐 (略) 就质疑事项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桐庐 (略) 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桐庐 (略) 表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并提供 (略) 截图证明材料。2、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原评审小组针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经核实,桐庐 (略) 就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要求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响应,评标委员会认为桐庐 (略) 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原评审结果无误,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根据回复函的内容可以推断出:(1)被投诉人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质疑答复时,仅凭第一中标人提供的澄清函内容和其 (略) 截图材料进行认定并采信。(2)对于我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查证, (略) 址也没有进行查询。(3)第一中标人提供了质疑函的澄清函、 (略) 截图材料,这些材料涉嫌继续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人没有尽到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的法定义务,质疑所有的回复内容基本雷同,没有做到“依法、真实、详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第一中标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这种行为,形成了该项目中标的事实,并在质疑澄清时仍然实施虚假行为,因此存在主观上有骗取中标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弄虚作假的行为。投诉事项2:桐庐 (略) 所投品牌希沃的高清录播主机(型号:SV32D)虚假应标(质疑事项4),被投诉人质疑函回复如下:“1、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要求桐庐 (略) 就质疑事项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桐庐 (略) 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桐庐 (略) 表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并提供 (略) 截图证明材料。2、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原评审小组针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经核实,桐庐 (略) 就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要求均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响应,评标委员会认为桐庐 (略) 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功能要求,原评审结果无误,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于桐庐县方埠小学改扩建工程弱电设备[编号:(略)-00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桐 (略)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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