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连铸机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连铸机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 (略) 对抚 (略) 连铸机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略) 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9号
关于抚 (略) 连铸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连铸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元,建设“连铸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抚 (略) (略) 电炉炼钢厂一车间,主要建设内容:拆除现有一台4机4流全弧形方坯连铸机,原址新建一台R12m半径4机4流全弧形方坯连铸机及配套设施,本次改造内容只包括结晶器至火焰切割部分,其他利旧;其中中间罐倾翻和修砌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建设规模:年产合格连铸坯*t。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 (略) ”浓度限值。
结晶器浇注及添加保护渣、连铸坯切割和二冷段铸坯冷却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依托原有“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40.5m;依托)排放。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本项目还应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的相关要求。
2.本项目净环水系统产生的反冲洗废水用于浊环水系统的补水,浊环水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旋流井+高速过滤罐”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铸坯二次冷却,不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
运营期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是切损及废品(包含冲渣沟铁皮)和收集的除尘灰,返回电炉工序重新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和废液压油过滤介质,暂存于公司危废暂存间(已建成),定期交由有资质单 (略) 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 (略) 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
9.本 (略) (略) (略) 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略)
2025年2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 (略) 对抚 (略) 连铸机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略) 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9号
关于抚 (略) 连铸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连铸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元,建设“连铸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抚 (略) (略) 电炉炼钢厂一车间,主要建设内容:拆除现有一台4机4流全弧形方坯连铸机,原址新建一台R12m半径4机4流全弧形方坯连铸机及配套设施,本次改造内容只包括结晶器至火焰切割部分,其他利旧;其中中间罐倾翻和修砌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建设规模:年产合格连铸坯*t。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 (略) ”浓度限值。
结晶器浇注及添加保护渣、连铸坯切割和二冷段铸坯冷却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依托原有“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40.5m;依托)排放。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本项目还应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的相关要求。
2.本项目净环水系统产生的反冲洗废水用于浊环水系统的补水,浊环水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旋流井+高速过滤罐”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铸坯二次冷却,不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
运营期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是切损及废品(包含冲渣沟铁皮)和收集的除尘灰,返回电炉工序重新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和废液压油过滤介质,暂存于公司危废暂存间(已建成),定期交由有资质单 (略) 理。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 (略) 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
9.本 (略) (略) (略) 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略)
2025年2月6日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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