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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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5号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17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名 (略) 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部分面积为2400平方米(折合3.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按收回后的地块面积8265.28平方米(折合12.4亩)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 (略) 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地块示意图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

   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


附件1. (略) 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块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附件2.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pdf

附件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pdf


(略) (略)

2025年2月7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5号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17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名 (略) 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部分面积为2400平方米(折合3.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按收回后的地块面积8265.28平方米(折合12.4亩)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 (略) 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地块示意图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

   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


附件1. (略) 西岸镇西岸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块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附件2.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pdf

附件3.《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西岸镇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pdf


(略) (略)

2025年2月7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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