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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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的批复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 (略) (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的请示》(南岸发改〔2025〕9号)收悉。根据《 (略) “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结合中冶赛迪 (略) 评估意见(赛迪股份函〔2025〕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 (略) (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7-(略)-04-05-(略)。

三、项目单位: (略) (略) 。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弹子石组团A (略) A22、A23—2。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台799千瓦燃气内燃机发电机组,同步建设余热锅炉和烟气余热利用等装置。

六、项目总投资为(略)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七、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约380吨标准煤、等价值约116吨标准煤,根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和出具审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本项目招标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

九、核准项目相关要件 (略) 规划 (略) 《关 (略) (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划拨手续的复函》(南岸规资函〔2024〕581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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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 (略) (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的请示》(南岸发改〔2025〕9号)收悉。根据《 (略) “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结合中冶赛迪 (略) 评估意见(赛迪股份函〔2025〕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 (略) (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7-(略)-04-05-(略)。

三、项目单位: (略) (略) 。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弹子石组团A (略) A22、A23—2。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台799千瓦燃气内燃机发电机组,同步建设余热锅炉和烟气余热利用等装置。

六、项目总投资为(略)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七、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约380吨标准煤、等价值约116吨标准煤,根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和出具审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本项目招标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

九、核准项目相关要件 (略) 规划 (略) 《关 (略) (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划拨手续的复函》(南岸规资函〔2024〕581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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