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环评审批决定公告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 (略) 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7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59-#(政策法规科)
传真:0459-#
通讯地址: (略) (略) 建设大厦14-18房间
邮编:#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庆环审〔2025〕8号 | 2025年2月10日 | |
2 | 庆环审〔2025〕9号 | 2025年2月10日 | |
3 | 庆环审〔2025〕10号 | 2025年2月10日 | |
4 | 庆环审〔2025〕11号 | 2025年2月10日 | |
5 | 庆环审〔2025〕12号 | 2025年2月10日 | |
6 | 庆环审〔2025〕13号 | 2025年2月10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 (略) 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7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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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庆环审〔2025〕10号 | 2025年2月10日 | |
4 | 庆环审〔2025〕11号 | 2025年2月10日 | |
5 | 庆环审〔2025〕12号 | 2025年2月10日 | |
6 | 庆环审〔2025〕13号 | 2025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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