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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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马**(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沥青拌合站)

身份证件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址: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进行检查,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2.《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3.位置图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沥青拌合站位置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

6.购买合同、收据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投资总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8.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质格);

9.环 (略) 罚辅助计算结果表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结果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2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接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2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黑龙江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不积极),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我局拟对你作出如 (略) 罚:

1.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纳罚款方式表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8日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杨晓庆



当事人名称:马**(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沥青拌合站)

身份证件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址: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进行检查, (略) 浓桥镇东方红村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2.《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3.位置图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沥青拌合站位置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

6.购买合同、收据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投资总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8.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质格);

9.环 (略) 罚辅助计算结果表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结果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2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接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2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略) 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黑龙江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不积极),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我局拟对你作出如 (略) 罚:

1.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纳罚款方式表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8日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杨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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