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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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略) (略)

关于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石阡县东 (略) :

《关于办理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审批的申请书》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的相关规定, (略) 审查,原则同意办理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石阡县青阳乡朝阳村、高塘村、火麻村、冷家榜村、龙金村、毛栗坪村、坪厂村、芹星村、青山村和石固乡王家沟村共2个乡镇10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33.2419公顷,其中:农用地33.179公顷(耕地3.7189公顷<水田0.1499公顷、旱地3.569公顷>、园地5.4899公顷、林地22.2844公顷、草地0.791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43公顷)、未利用地0.0629公顷,作为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弃渣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的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4907公顷,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位按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有效,期限2年,用地范围详见《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略) (略)

关于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石阡县东 (略) :

《关于办理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审批的申请书》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的相关规定, (略) 审查,原则同意办理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石阡县青阳乡朝阳村、高塘村、火麻村、冷家榜村、龙金村、毛栗坪村、坪厂村、芹星村、青山村和石固乡王家沟村共2个乡镇10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33.2419公顷,其中:农用地33.179公顷(耕地3.7189公顷<水田0.1499公顷、旱地3.569公顷>、园地5.4899公顷、林地22.2844公顷、草地0.7915公顷、其他农用地0.8943公顷)、未利用地0.0629公顷,作为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弃渣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的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4907公顷,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位按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有效,期限2年,用地范围详见《石阡县青阳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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