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长政文〔2025〕14号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政文〔2025〕14号
2024年12月26日, (略) 2024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52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83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 (略) ( (略) 两侧)。用地四至范围:西至张寨村、 (略) 、 (略) 、 (略)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南蒲街 (略) 张寨村集体农用地0.8326公顷、建设用地0.0070公顷,以上合计0.839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张寨村 | 0.8396 | * | 89.700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社会保障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执行。种植夏季作物的,青苗补偿费1017元/亩;种植秋季作物的,青苗补偿费1128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8日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政文〔2025〕14号
2024年12月26日, (略) 2024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52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83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 (略) ( (略) 两侧)。用地四至范围:西至张寨村、 (略) 、 (略) 、 (略)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南蒲街 (略) 张寨村集体农用地0.8326公顷、建设用地0.0070公顷,以上合计0.839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张寨村 | 0.8396 | * | 89.700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社会保障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执行。种植夏季作物的,青苗补偿费1017元/亩;种植秋季作物的,青苗补偿费1128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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