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澄迈县自然资 (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澄迈县自然资 (略)
2025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
意见(试行)
为提高老城科技新城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助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 (略) 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及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老城科技新城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升级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 (略) 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 (略) ,为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保障产业项目的转型升级。
二是市场取向、因势利导。 (略)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人意愿, (略) 理企业诉求, (略) 场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封闭管理、结果可控。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在老城科技新城范围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创新,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 (略) 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大幅提高利用存量用地的比重,明显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建立可复制推广的存量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 (略) 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决策自主权、政策自主权。
二、适用范围
在老城科技新城范围内于2018年1月10日前依法已取得建设用地权属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适用本意见。土地使用权登记为个人的土地、本意见出台后新供应的土地均不适用本意见。
三、加强规划统筹
(一)优化规划调整程序
对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且详细规划成果已批准实施或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视为符合规划。
园区范围内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产业规划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 (略) 管理机构同意,重新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准入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时限及对赌指标(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下同),可按照工业或仓储项目进行规划报建,可不单独进行规划调整及改变土地用途。
(二)支持工业、仓储用地提质增效
支持工业、仓储用地企业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通过厂房加层改造、改扩建或拆旧建新等方式扩大投资,实现提质增效,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可按照技术修正办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鼓励土地开发
(一)鼓励集中成片开发
1.零星用地整合开发。在符合规划和协议出让条件的前提下,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鼓励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将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通过化零为整的方式整合开发,并整体供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统一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协议方式整合周边零星用地的,可与原项目地块核发统一的规划条件,办理合并登记手续。零星用地面积原则控制6亩(不含6亩)以内。
2.土地置换开发。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产业用 (略) 集聚,鼓 (略) 外已取得建设用地权属的工业、仓储用地通过“以地换地”方 (略) 集聚,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可将政府储备地与企业用地置换,并签订准入协议及土地置换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期限及对赌指标,置换企业可选取先建设后腾退方式确保生产平稳过渡。土地置换采取等价置换原则,如置换地块评估价值高于原地块价值的,企业需补齐土地出让金,且置换地块与原地块价值差不得超过10%。
(二)鼓励兼容复合开发
1.支持产业项目增加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用地中可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小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略) 管理机构同意的,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2.实行混合用地政策。在满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等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类产业项目用地由单一性质用途调整为多种性质用途混合用地,混合用地中住宅部分最大比例不超过40%,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签订准入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期限及对赌指标,并依法补缴地价款。
3.实行贡献奖励机制。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没有明确规划指标或用地性质比例的土地,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允许企业通过向政府贡献土地或物业方式,提高规划指标或用地性质比例。
(三)拓 (略) 场流通渠道
1.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按预告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存量建设用地合作开发。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自主、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对老旧厂房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可以成 (略) 公司,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原使用条件通过土地作价(入股)的形式参与更新改造。涉及股权转让的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
3.支持用而未尽土地充分利用。满足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身需要后剩余的尚未开发的工业、仓储用地,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分割转让给符合开发利用及产业准入要求的产业项目使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单独分割转让。转受让双 (略) 管理机构申请分割转让,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受让 (略) 管理机构签订准入协议并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期限及对赌指标,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4.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支持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将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给符合开发利用及产业准入要求的产业项目企业。 (略) 管理机构同意,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标准厂房项目预售许可,标准厂房的预售工程进度条件和预售款监管等,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文件执行。其他标准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参照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五、优化地价政策
(一)优化地价补缴规则
对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按变更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可调整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首次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最迟应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应同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缴清所有出让价款及相应利息、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首期补缴价款的缴交凭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二)合理确定基准地价
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旅游产业、 (略) 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海洋产业(油气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体育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项目,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增容变性费评估手续时,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
(三)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方式
对于规划用途与土地证载用途不一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 (略) 管理机构申请,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探索通过挂账收储方式收储(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并在收储(收购)协议中明确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享有规划用途基准地价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待土地出让后,根据收储(收购)协议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储(收购)费用。
六、其他
2018年1月10日后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略) 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适用。老城科技新城范围外依法已取得建设用地权属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本意见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澄迈县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澄迈县自然资 (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澄迈县自然资 (略)
2025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的实施
意见(试行)
为提高老城科技新城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助力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 (略) 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及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老城科技新城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升级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 (略) 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 (略) ,为老城科技新城“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保障产业项目的转型升级。
二是市场取向、因势利导。 (略)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人意愿, (略) 理企业诉求, (略) 场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封闭管理、结果可控。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在老城科技新城范围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创新,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 (略) 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大幅提高利用存量用地的比重,明显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建立可复制推广的存量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 (略) 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决策自主权、政策自主权。
二、适用范围
在老城科技新城范围内于2018年1月10日前依法已取得建设用地权属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适用本意见。土地使用权登记为个人的土地、本意见出台后新供应的土地均不适用本意见。
三、加强规划统筹
(一)优化规划调整程序
对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且详细规划成果已批准实施或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视为符合规划。
园区范围内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产业规划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 (略) 管理机构同意,重新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准入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时限及对赌指标(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下同),可按照工业或仓储项目进行规划报建,可不单独进行规划调整及改变土地用途。
(二)支持工业、仓储用地提质增效
支持工业、仓储用地企业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通过厂房加层改造、改扩建或拆旧建新等方式扩大投资,实现提质增效,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可按照技术修正办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鼓励土地开发
(一)鼓励集中成片开发
1.零星用地整合开发。在符合规划和协议出让条件的前提下,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鼓励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将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通过化零为整的方式整合开发,并整体供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统一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协议方式整合周边零星用地的,可与原项目地块核发统一的规划条件,办理合并登记手续。零星用地面积原则控制6亩(不含6亩)以内。
2.土地置换开发。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产业用 (略) 集聚,鼓 (略) 外已取得建设用地权属的工业、仓储用地通过“以地换地”方 (略) 集聚,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可将政府储备地与企业用地置换,并签订准入协议及土地置换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期限及对赌指标,置换企业可选取先建设后腾退方式确保生产平稳过渡。土地置换采取等价置换原则,如置换地块评估价值高于原地块价值的,企业需补齐土地出让金,且置换地块与原地块价值差不得超过10%。
(二)鼓励兼容复合开发
1.支持产业项目增加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用地中可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小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略) 管理机构同意的,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2.实行混合用地政策。在满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等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类产业项目用地由单一性质用途调整为多种性质用途混合用地,混合用地中住宅部分最大比例不超过40%,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签订准入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期限及对赌指标,并依法补缴地价款。
3.实行贡献奖励机制。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没有明确规划指标或用地性质比例的土地,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允许企业通过向政府贡献土地或物业方式,提高规划指标或用地性质比例。
(三)拓 (略) 场流通渠道
1.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按预告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存量建设用地合作开发。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自主、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对老旧厂房进行更新改造、转型升级,可以成 (略) 公司,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原使用条件通过土地作价(入股)的形式参与更新改造。涉及股权转让的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
3.支持用而未尽土地充分利用。满足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身需要后剩余的尚未开发的工业、仓储用地,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分割转让给符合开发利用及产业准入要求的产业项目使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单独分割转让。转受让双 (略) 管理机构申请分割转让,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受让 (略) 管理机构签订准入协议并约定动工、竣工开发期限及对赌指标,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4.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支持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将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给符合开发利用及产业准入要求的产业项目企业。 (略) 管理机构同意,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标准厂房项目预售许可,标准厂房的预售工程进度条件和预售款监管等,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文件执行。其他标准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参照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五、优化地价政策
(一)优化地价补缴规则
对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按变更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可调整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首次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最迟应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应同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缴清所有出让价款及相应利息、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首期补缴价款的缴交凭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二)合理确定基准地价
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旅游产业、 (略) 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海洋产业(油气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体育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项目,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增容变性费评估手续时,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
(三)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方式
对于规划用途与土地证载用途不一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 (略) 管理机构申请, (略) 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探索通过挂账收储方式收储(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并在收储(收购)协议中明确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享有规划用途基准地价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待土地出让后,根据收储(收购)协议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储(收购)费用。
六、其他
2018年1月10日后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略) 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适用。老城科技新城范围外依法已取得建设用地权属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本意见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澄迈县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