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2月10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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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5日-2月10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25年2月5日-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时间

1

盐环审〔2025〕9号

关于《盐城港 (略) 北区通用件杂货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8日

2

盐环审〔2025〕10号

关于《 (略) (略) 新上配套年产*吨干熄焦项目(一期工程*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3

盐环审〔2025〕11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500吨二溴二氰基*烷(溴菌腈原药)、500吨氟虫腈原药、300吨烯唑醇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4

盐环审〔2025〕12号

关于《 (略) 年产1000吨

PA352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5

盐环审〔2025〕13号

关于《 (略) 年产500吨POI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6

盐环审〔2025〕14号

关于《 (略) 年产150吨BF355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300吨MX359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7

盐环审〔2025〕15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300吨*苯吗啉原药、100吨*苯吗啉88OL油剂和200吨十三吗啉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附件:附件:2025年2月5日-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pdf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 (略) (略) (略)

四、联系电话:0515-*传真:0515-*

五、电子信箱:*@*63.com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2025年2月5日-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时间

1

盐环审〔2025〕9号

关于《盐城港 (略) 北区通用件杂货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8日

2

盐环审〔2025〕10号

关于《 (略) (略) 新上配套年产*吨干熄焦项目(一期工程*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3

盐环审〔2025〕11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500吨二溴二氰基*烷(溴菌腈原药)、500吨氟虫腈原药、300吨烯唑醇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4

盐环审〔2025〕12号

关于《 (略) 年产1000吨

PA352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5

盐环审〔2025〕13号

关于《 (略) 年产500吨POI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6

盐环审〔2025〕14号

关于《 (略) 年产150吨BF355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300吨MX359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7

盐环审〔2025〕15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300吨*苯吗啉原药、100吨*苯吗啉88OL油剂和200吨十三吗啉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年2月10日

附件:附件:2025年2月5日-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pdf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 (略) (略) (略)

四、联系电话:0515-*传真:0515-*

五、电子信箱:*@*63.com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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