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我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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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我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医疗废 (略) 置工作,严厉打击医疗废 (略) 置行为,确保各相工作合法合规,维护 (略) 场环境,对《关于制定我州医疗废 (略) 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克发改字〔2018〕2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企业

医疗危险废 (略) 置收费主体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医疗危险废 (略) 置企业,收费对象为产生医疗危险物的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范围为克州各级各类公立、私立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垃圾的机构。

二、收费范围

克州县(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

三、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1.对有编制床位的一级(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卫生机构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收费,医疗机构医 (略) 置收费标准最高按2元/床/日收取。

2.对其他产生医疗废物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 (略) 置收费按规模等级收费,原则上最高按每月350元收取。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卫生室、医务所、个体诊所收费标准最高按:350元/月,采血机构(中心血站)按150元/月收取。

3.对床位使用率较低或因专业特点产生垃圾量较少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机构与医 (略) 置企业协商确定。

四、有关事项

1.该费用由各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2.要高度重视医疗废 (略) 置工作,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医 (略) 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医疗废 (略) 置工作。

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时缴纳医 (略) 置费。对拒绝签 (略) 置协议,不按时缴纳医 (略) 置费, (略) 置、倒卖、瞒报医疗废物等情况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擅自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同时,加强对医疗废 (略) 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5.医疗危险废物集中企业应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服务内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6.本通知自2025年3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克州 (略)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医疗废 (略) 置工作,严厉打击医疗废 (略) 置行为,确保各相工作合法合规,维护 (略) 场环境,对《关于制定我州医疗废 (略) 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克发改字〔2018〕2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企业

医疗危险废 (略) 置收费主体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医疗危险废 (略) 置企业,收费对象为产生医疗危险物的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范围为克州各级各类公立、私立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垃圾的机构。

二、收费范围

克州县(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

三、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1.对有编制床位的一级(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卫生机构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收费,医疗机构医 (略) 置收费标准最高按2元/床/日收取。

2.对其他产生医疗废物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 (略) 置收费按规模等级收费,原则上最高按每月350元收取。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卫生室、医务所、个体诊所收费标准最高按:350元/月,采血机构(中心血站)按150元/月收取。

3.对床位使用率较低或因专业特点产生垃圾量较少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机构与医 (略) 置企业协商确定。

四、有关事项

1.该费用由各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2.要高度重视医疗废 (略) 置工作,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医 (略) 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医疗废 (略) 置工作。

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时缴纳医 (略) 置费。对拒绝签 (略) 置协议,不按时缴纳医 (略) 置费, (略) 置、倒卖、瞒报医疗废物等情况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擅自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同时,加强对医疗废 (略) 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5.医疗危险废物集中企业应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服务内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6.本通知自2025年3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克州 (略)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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