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基本信息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以下简称“地块”)现位 (略) 新繁街道大墓山村十六组,面积2776m2(4.16亩)。地块原为新繁太和村集体用地,1993~2003年用作恒通俱乐部及恒通家具厂经营场所;2004~2008年,地块内原恒通 (略) 域租赁给电池厂用作电池生产,恒通 (略) 域闲置;2008年电池厂关停后,厂房闲置;2018年南侧厂房约170m2租赁给新都新繁金磊家具厂用作该家具厂的一般固废间、危废暂存间及车棚,至2023年12月后空置至今。1999年前地块原属于新都县新繁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取缔后地块属于成都农村 (略) 新都支行。根 (略) 规划和 (略) 提供的资料可知地块土地性质拟调整为住宅用地、道路及绿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为此,成都农村 (略) 新都支行委托成都华展 (略) 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内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根据调查方案实施了现场采样和分析工作,最终编制完成了《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位 (略) 新繁街道大墓山村十六组调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为住宅用地(R)、道路及绿化用地。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第一次采样设实验室分析土壤采样点7个(含1个对照点),堆土采样点2个,共采集19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2个堆土样品,另外采集了3个土壤平行样、1个堆土平行样,第一次采样实际采集25个土壤样品。评审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补充采集了1个土壤点位的3个土壤样品,因此本次调查实际采集28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设置地下水采样点3个,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1个平行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醛等。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评价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结论如下:
(1)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土壤pH为6.92~8.42之间,地块内土壤控制点位各指标重金属(汞、砷、锑、铅、镉、铜、镍)、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醛均未检出,检测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调查地块土壤超标率为0%。
(2)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各指标检测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类浓度值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限值要求。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率为0%。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居住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调查活动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需报告,可联系调查单位。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成都农村 (略) 新都支行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成都华展 (略)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
一、基本信息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以下简称“地块”)现位 (略) 新繁街道大墓山村十六组,面积2776m2(4.16亩)。地块原为新繁太和村集体用地,1993~2003年用作恒通俱乐部及恒通家具厂经营场所;2004~2008年,地块内原恒通 (略) 域租赁给电池厂用作电池生产,恒通 (略) 域闲置;2008年电池厂关停后,厂房闲置;2018年南侧厂房约170m2租赁给新都新繁金磊家具厂用作该家具厂的一般固废间、危废暂存间及车棚,至2023年12月后空置至今。1999年前地块原属于新都县新繁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取缔后地块属于成都农村 (略) 新都支行。根 (略) 规划和 (略) 提供的资料可知地块土地性质拟调整为住宅用地、道路及绿地。为了降低原址土地再利用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为此,成都农村 (略) 新都支行委托成都华展 (略) 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内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根据调查方案实施了现场采样和分析工作,最终编制完成了《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二、调查情况
为佐证地块污染现状调查结果,本次调查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工具XRF、PID,开展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调查地块土壤各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无异常,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迹象。
三、调查结论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位 (略) 新繁街道大墓山村十六组调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为住宅用地(R)、道路及绿化用地。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第一次采样设实验室分析土壤采样点7个(含1个对照点),堆土采样点2个,共采集19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2个堆土样品,另外采集了3个土壤平行样、1个堆土平行样,第一次采样实际采集25个土壤样品。评审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补充采集了1个土壤点位的3个土壤样品,因此本次调查实际采集28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设置地下水采样点3个,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对照样品、1个平行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醛等。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评价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结论如下:
(1)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土壤pH为6.92~8.42之间,地块内土壤控制点位各指标重金属(汞、砷、锑、铅、镉、铜、镍)、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醛均未检出,检测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调查地块土壤超标率为0%。
(2)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中各指标检测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类浓度值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限值要求。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率为0%。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居住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调查活动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及《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号)的等相关要求,现将《 (略) (略) 新繁太和村6社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需报告,可联系调查单位。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成都农村 (略) 新都支行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五、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名称:成都华展 (略)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028-#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