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情况表
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情况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层级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省、市 | 规范 | 办理依据增加:《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 |
2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73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十九条 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调整实施层级 | 实施 (略) 级。 理由:《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
3 | 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单位备案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二、HCFCs销售、受用备案管理……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HCFCs销售企业在我部办理销售备案;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销售备案。 | 省 | 调整实施层级 | 实施 (略) 级,事项名称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备案”。 理由: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出台《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40种含氢氯氟烃(HCFCs)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单位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4 | 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单位备案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二、HCFCs销售、受用备案管理……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使用备案。 | 省 | 调整实施层级 | 实施 (略) 级,事项名称修改为“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备案”。 理由: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出台《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40种含氢氯氟烃(HCFCs)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单位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层级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省、市 | 规范 | 办理依据增加:《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 |
2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73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十九条 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县 | 调整实施层级 | 实施 (略) 级。 理由:《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
3 | 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单位备案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二、HCFCs销售、受用备案管理……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HCFCs销售企业在我部办理销售备案;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销售备案。 | 省 | 调整实施层级 | 实施 (略) 级,事项名称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备案”。 理由: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出台《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40种含氢氯氟烃(HCFCs)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单位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4 | 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单位备案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二、HCFCs销售、受用备案管理……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使用备案。 | 省 | 调整实施层级 | 实施 (略) 级,事项名称修改为“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备案”。 理由: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根据《 (略) 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出台《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40种含氢氯氟烃(HCFCs)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单位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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