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号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号(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驰骋轻型 (略)
法定代表人:戚守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25Y
住所: (略) (略) 回兴街 (略) 39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稳定杆车间和8号焊接车间正常生产,但稳定杆车间和8号焊接车间的废 (略) 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气在车间内逸散后直排环境,上述行为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环保员胡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胡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驰骋轻型 (略) 与胡某)。
证据1- (略) (略) (略) 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驰骋轻型 (略)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事实。
4.2024年12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检 (略) 理设施未运行情况说明》;
5.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驰骋轻型 (略) 法定代表人戚守柱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驰骋轻型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 (略) 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 (略) 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略)
2025年2月11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号(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驰骋轻型 (略)
法定代表人:戚守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25Y
住所: (略) (略) 回兴街 (略) 39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稳定杆车间和8号焊接车间正常生产,但稳定杆车间和8号焊接车间的废 (略) 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气在车间内逸散后直排环境,上述行为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环保员胡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胡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驰骋轻型 (略) 与胡某)。
证据1- (略) (略) (略) 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驰骋轻型 (略)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事实。
4.2024年12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检 (略) 理设施未运行情况说明》;
5.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驰骋轻型 (略) 法定代表人戚守柱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驰骋轻型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 (略) 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 (略) 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略)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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