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挖掘机底盘配件10万件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挖掘机底盘配件10万件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 (略) 年产挖掘机底盘配件(略)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7日—2025年2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 (略) 年产挖掘机底盘配件(略)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金河大道26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福建省 (略) 建筑面积约3400m2,拟生产挖掘机底盘配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略)、总氮指标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中的规定限值, (略) (略) 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粉尘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颗粒物相关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表3、表4标准限值要求,非(略)烷 (略) 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标准。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金属边角料、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外售相关企业;废漆渣、喷漆废液、破损的原料空桶和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完好的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含油金属屑收集后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略)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 (略) 年产挖掘机底盘配件(略)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7日—2025年2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 (略) 年产挖掘机底盘配件(略)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金河大道26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福建省 (略) 建筑面积约3400m2,拟生产挖掘机底盘配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略)、总氮指标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中的规定限值, (略) (略) 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粉尘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颗粒物相关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表3、表4标准限值要求,非(略)烷 (略) 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标准。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金属边角料、焊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外售相关企业;废漆渣、喷漆废液、破损的原料空桶和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完好的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含油金属屑收集后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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