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滩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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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滩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范滩村地 (略) (略) 王江泾镇范滩村,地块东至福美景苑 (略) ,南至荒地, (略) ,北至荒地,面积约为7382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北纬30.#°。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 (略) 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2024.8.29)中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情况,归属#类地块,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水平,以指导后续开发利用工作。 (略) (略) 王江泾镇范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 (略) 开展范滩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7个(包含1个对照点),2024年11月13日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1个(包含3个土壤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包含1个对照点),2024年11月19日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包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分析土壤样品中的#中表1的45项基本项目、锑、石油烃、pH值、锌、总铬、p,p’-滴滴伊、p,p’-滴滴滴、o,p’-滴滴涕、p,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分析地下水中的GB/T#-2017中表1除辐射以外的37项指标、石油烃、锑、总磷、总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各点位与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各检测因子浓度总体相差不大,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块内各点位与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浓度总体相差不大,其中地块内W1、W2、W3点位和对照点W0点位的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因子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超标原因 (略) 域人类生活扰动有关。 (略) 域地下水不开发,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 (略) (略) ,对人体基本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地块内地下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因此,本调查报告认为,范滩村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范滩村地块可作为 (略) 服务设施用地(0704)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

范滩村地 (略) (略) 王江泾镇范滩村,地块东至福美景苑 (略) ,南至荒地, (略) ,北至荒地,面积约为7382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北纬30.#°。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 (略) 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2024.8.29)中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情况,归属#类地块,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水平,以指导后续开发利用工作。 (略) (略) 王江泾镇范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 (略) 开展范滩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7个(包含1个对照点),2024年11月13日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1个(包含3个土壤平行样);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包含1个对照点),2024年11月19日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包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分析土壤样品中的#中表1的45项基本项目、锑、石油烃、pH值、锌、总铬、p,p’-滴滴伊、p,p’-滴滴滴、o,p’-滴滴涕、p,p’-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分析地下水中的GB/T#-2017中表1除辐射以外的37项指标、石油烃、锑、总磷、总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各点位与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各检测因子浓度总体相差不大,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块内各点位与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浓度总体相差不大,其中地块内W1、W2、W3点位和对照点W0点位的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因子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超标原因 (略) 域人类生活扰动有关。 (略) 域地下水不开发,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 (略) (略) ,对人体基本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地块内地下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因此,本调查报告认为,范滩村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范滩村地块可作为 (略) 服务设施用地(0704)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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