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海淀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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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海淀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43 号院 18 号楼(图书馆楼)一层
公示时间:2025-02-24
受理时间:2025-02-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验室废气经SDG(酸气吸附)+活性炭(有机废气吸附)装 (略) 理后经16米高排气筒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时段的标准;实验室污水经 (略) (略) (略) 排入清河再生水厂,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 (略) 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实验设备位于室内,经墙体隔声、减振等措施, (略) 理设施风机位于建筑物西侧室外,采用隔声箱 (略) 理,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限值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实验样品金属块统一收集,检测完毕后大部分由客户带走, (略) 收集 (略) ;切割废 (略) ;磨抛弃渣、切割废屑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为危险废物有废液、废试剂、废试剂瓶、沾染试剂的包装物、振动抛光废液、废活性炭及碱性吸附废料。产生的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存放在危废贮存间,由北京生 (略) 负 (略) 置。
公众参与情况:我公司于2025年01月2日至2025年01月 日,在http://**/xmgs,进行了国标(北京) (略) 海淀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全本公示。公示期间公众反馈意见:1、无反对意见2、有反对意见本项目在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提出异议。
联系人:牛跃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国标(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43 号院 18 号楼(图书馆楼)一层
公示时间:2025-02-24
受理时间:2025-02-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验室废气经SDG(酸气吸附)+活性炭(有机废气吸附)装 (略) 理后经16米高排气筒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时段的标准;实验室污水经 (略) (略) (略) 排入清河再生水厂,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 (略) 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实验设备位于室内,经墙体隔声、减振等措施, (略) 理设施风机位于建筑物西侧室外,采用隔声箱 (略) 理,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限值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实验样品金属块统一收集,检测完毕后大部分由客户带走, (略) 收集 (略) ;切割废 (略) ;磨抛弃渣、切割废屑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为危险废物有废液、废试剂、废试剂瓶、沾染试剂的包装物、振动抛光废液、废活性炭及碱性吸附废料。产生的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存放在危废贮存间,由北京生 (略) 负 (略) 置。
公众参与情况:我公司于2025年01月2日至2025年01月 日,在http://**/xmgs,进行了国标(北京) (略) 海淀实验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全本公示。公示期间公众反馈意见:1、无反对意见2、有反对意见本项目在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项目提出异议。
联系人:牛跃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国标(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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