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专家评选, (略) 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入选为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 (略) 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扬尘污染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完善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略) 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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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 (略) 锦江流域发生水质铊浓度异常事件,造成锦江干流沿线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铊浓度超标,并威胁下游赣江水质安全。事发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部派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 (略) 宜丰工业 (略) 通过私自安装PE管偷排含铊污染物,工业园内包括江 (略) 在内的其他涉铊企业对事件发生亦有一定影响。
(略) (略) 于2022年12月4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2022年12月6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走访座谈、监测分析等方式,对受影响河段地表水、沉积物、水生态系统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对河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的影响范围为耶溪河宜丰工业园污水厂排口下游20m河段,影响主要体现为浮游植物细胞密闭、浮游动物丰度降低。事件对锦江、赣江干流水生生物群落结构造成的影响较小,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经评估,本次事件未造成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应急监测费用179.#元,鉴定评估费用#元, (略) 置费用73.#元,保障工程费用、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314.#元,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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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结果
2023年6月27日,在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第一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后, (略) (略) (略) (略) 、 (略) 、宜丰县政府、赔偿义务人等召开了预磋商会议,对损害事实认定、赔偿义务人责任划分、履行责任等进行了协商确认。2023年12月20日,在第二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 (略) (略) 邀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略) (略) 、 (略) (略) 、 (略) 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了磋商会议。两个赔偿义务人同意担负起应尽的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额733.#元,并自愿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事发地宜丰县出资#元,以供公共性质的综合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同时 (略) 支付#元用于生态环境公共宣传。
2024年1月10日, (略) (略) 同赔偿义务人 (略) (略) 申请了损害赔偿司法确认, (略) (略) 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了相关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并于2024年3月1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磋商后,赔偿义务人制定了《宜丰县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准备建设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一是在宜丰县升级改造现有的宜丰县生态环境展示馆,增设警示教育模块;二是 (略)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植被复绿、栽种绿植等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升级改造现有的供水系统设备,提升饮用水监测、治理等能力。目前,已 (略)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了复绿,另外两项修复措施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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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
一是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锁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法院、 (略) 和法律顾问全程关注跟踪损害评估鉴定,全程参与损害磋商,提供指导,为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合法性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确定磋商协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引入听证,充分征求人大、社区等多方意见,促进执法司法联动统一。
二 (略) 置与损害赔偿同进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指导进 (略) 置,同步启动损害赔偿, (略) 作为赔偿权利人同步开展索赔工作。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介入开展损害调查,为及 (略) 置、确认损害、收集资料、进行鉴定评估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提前磋商与明晰责任减纠纷。由于该案件涉及多个主体,且事件影响大,因此,通过事先预磋商,提前和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明晰损害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前进行释法说理,避免最终磋商受阻,同时让赔偿义务人提前准备损害赔偿事宜。
四是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由于该事件未造成锦江流域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仅支付 (略) 置阶段的各种费用。但是,考虑到该事件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为了警示当地企业,赔偿义务人同意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出资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同时考虑到上下游的统一性,赔偿义务人也 (略) 支付生态环境宣传费用,以达到赔偿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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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专家评选, (略) 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入选为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 (略) 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扬尘污染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完善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略) 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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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 (略) 锦江流域发生水质铊浓度异常事件,造成锦江干流沿线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铊浓度超标,并威胁下游赣江水质安全。事发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部派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 (略) 宜丰工业 (略) 通过私自安装PE管偷排含铊污染物,工业园内包括江 (略) 在内的其他涉铊企业对事件发生亦有一定影响。
(略) (略) 于2022年12月4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2022年12月6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走访座谈、监测分析等方式,对受影响河段地表水、沉积物、水生态系统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对河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的影响范围为耶溪河宜丰工业园污水厂排口下游20m河段,影响主要体现为浮游植物细胞密闭、浮游动物丰度降低。事件对锦江、赣江干流水生生物群落结构造成的影响较小,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经评估,本次事件未造成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应急监测费用179.#元,鉴定评估费用#元, (略) 置费用73.#元,保障工程费用、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314.#元,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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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结果
2023年6月27日,在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第一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后, (略) (略) (略) (略) 、 (略) 、宜丰县政府、赔偿义务人等召开了预磋商会议,对损害事实认定、赔偿义务人责任划分、履行责任等进行了协商确认。2023年12月20日,在第二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 (略) (略) 邀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略) (略) 、 (略) (略) 、 (略) 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了磋商会议。两个赔偿义务人同意担负起应尽的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额733.#元,并自愿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事发地宜丰县出资#元,以供公共性质的综合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同时 (略) 支付#元用于生态环境公共宣传。
2024年1月10日, (略) (略) 同赔偿义务人 (略) (略) 申请了损害赔偿司法确认, (略) (略) 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了相关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并于2024年3月1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磋商后,赔偿义务人制定了《宜丰县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准备建设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一是在宜丰县升级改造现有的宜丰县生态环境展示馆,增设警示教育模块;二是 (略)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植被复绿、栽种绿植等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在饮用水水源 (略) 内升级改造现有的供水系统设备,提升饮用水监测、治理等能力。目前,已 (略)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了复绿,另外两项修复措施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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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
一是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锁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法院、 (略) 和法律顾问全程关注跟踪损害评估鉴定,全程参与损害磋商,提供指导,为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合法性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确定磋商协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引入听证,充分征求人大、社区等多方意见,促进执法司法联动统一。
二 (略) 置与损害赔偿同进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指导进 (略) 置,同步启动损害赔偿, (略) 作为赔偿权利人同步开展索赔工作。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介入开展损害调查,为及 (略) 置、确认损害、收集资料、进行鉴定评估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提前磋商与明晰责任减纠纷。由于该案件涉及多个主体,且事件影响大,因此,通过事先预磋商,提前和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明晰损害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前进行释法说理,避免最终磋商受阻,同时让赔偿义务人提前准备损害赔偿事宜。
四是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由于该事件未造成锦江流域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仅支付 (略) 置阶段的各种费用。但是,考虑到该事件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为了警示当地企业,赔偿义务人同意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出资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同时考虑到上下游的统一性,赔偿义务人也 (略) 支付生态环境宣传费用,以达到赔偿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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