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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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元发建材加工场

  经营者:陈绍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6HN5J4B

  经营场所: (略) (略) 铁铺镇汕 (略) 潮州收费站西面何仔下片(猪肚)自建加工场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住址: (略) (略) 铁铺镇铺埔村下寨后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检查。经查,你加工场现场露天堆放有砂土物料,对不能密闭的砂土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你加工场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加工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加工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复查,你加工场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 (略) 2024年12月9日及12月19日分别对你加工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证据、12月9日对你加工场员工陈森海的《询问笔录》、你加工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5年1月 (略) 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5〕1号)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内容,并告知你加工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另外,我局根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 (略) 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向你加工场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 (略) 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加工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也没有申请公开道歉 (略) 罚,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场对贮存的不能密闭的砂土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予 (略) 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3.25“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裁量标准,本案中你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加工场近 (略) 发现的同类违法行为1次,即在2次以下,罚款幅度为“#元以上#元以下”,故本案应取裁量幅度在#元以上#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加工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上述从轻 (略) 罚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 (略) 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 (略) 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额度为#元至#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 (略) 罚:

   (略) 罚款人民币#万元。

  你加工场应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 (略) (略) (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 (略)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加工场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17日




附件: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元发建材加工场

  经营者:陈绍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6HN5J4B

  经营场所: (略) (略) 铁铺镇汕 (略) 潮州收费站西面何仔下片(猪肚)自建加工场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住址: (略) (略) 铁铺镇铺埔村下寨后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检查。经查,你加工场现场露天堆放有砂土物料,对不能密闭的砂土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你加工场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加工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湘)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加工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复查,你加工场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 (略) 2024年12月9日及12月19日分别对你加工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证据、12月9日对你加工场员工陈森海的《询问笔录》、你加工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5年1月 (略) 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5〕1号)和《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略) 罚内容,并告知你加工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另外,我局根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 (略) 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向你加工场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 (略) 罚的操作指南等材料,你加工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也没有申请公开道歉 (略) 罚,现案件审查终结。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场对贮存的不能密闭的砂土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予 (略) 罚。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略) 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3.25“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裁量标准,本案中你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照裁量标准,结果如下: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你加工场近 (略) 发现的同类违法行为1次,即在2次以下,罚款幅度为“#元以上#元以下”,故本案应取裁量幅度在#元以上#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加工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上述从轻 (略) 罚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 (略) 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 (略) 罚应当低于平均值...”,因处罚额度为#元至#元,从轻应当低于平均值#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 (略) 罚:

   (略) 罚款人民币#万元。

  你加工场应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 (略) (略) (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 (略)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 (略) 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加工场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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