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公示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频次 | 备注 |
1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略) 场监 (略) 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地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 (略) 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2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3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 (略) 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 (略) 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4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本) (略) 场监督管理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 (略) 场监管职能,重点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与服务的执法检查。 (略) 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预警和提示信息。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5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略)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二)调查违法生产经营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或者暂扣不合格和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该项产品的原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6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略) 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 (略) 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7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8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 (略) 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 (略) 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 (略) 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 (略) 理决定。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9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 (略) 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 (略) 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 (略) 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略) 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略) 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 (略) 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0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 (略) 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频次 | 备注 |
1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略) 场监 (略) 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内的地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 (略) 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2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 (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3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 (略) 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 (略) 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4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本) (略) 场监督管理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 (略) 场监管职能,重点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与服务的执法检查。 (略) 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预警和提示信息。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5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略)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二)调查违法生产经营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或者暂扣不合格和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该项产品的原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6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略) 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略)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 (略) 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7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8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 (略) 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 (略) 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 (略) 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 (略) 理决定。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9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 (略) 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 (略) 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 (略) 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略) 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略) 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略) 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 (略) 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0 | 区市场 (略) | 涉企、或其他组织 | 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 (略) 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 (略) 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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