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略) (略) 35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30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 (略) (略)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 (略) (略)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 (略) 事业单位 (略)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 (略) (略) (略) 的工作安排, (略) 、水运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事务性工作、质量检测及竣(交)工验收检测工作,促 (略) 、水运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检验和事故调查、质量仲裁、质量鉴定及其他公益性的检测工作;
(二) (略) 交通行业监理机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资质检查及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
(三) (略) 管交通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复测等技术性工作;
(四) (略) 交通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的检测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交通行业质监队*进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本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党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 (略) 线,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略) 、水运工程事业发展。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 (略) 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略)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等诉求表达
的渠道;
(三)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四)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核定的工作任务依法开展业务,围绕举办单位中心工作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等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分级管理和岗位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年度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按照举办单位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管理,按照单位账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账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 (略) 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 (略) 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 (略) 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 年 9月 9 日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6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略) (略) 35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30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 (略) (略)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 (略) (略)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 (略) 事业单位 (略)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 (略) (略) (略) 的工作安排, (略) 、水运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事务性工作、质量检测及竣(交)工验收检测工作,促 (略) 、水运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检验和事故调查、质量仲裁、质量鉴定及其他公益性的检测工作;
(二) (略) 交通行业监理机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资质检查及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
(三) (略) 管交通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复测等技术性工作;
(四) (略) 交通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的检测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交通行业质监队*进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本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党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 (略) 线,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略) 、水运工程事业发展。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 (略) 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略)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等诉求表达
的渠道;
(三)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四)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核定的工作任务依法开展业务,围绕举办单位中心工作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等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分级管理和岗位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年度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按照举办单位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管理,按照单位账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账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 (略) 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 (略) 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 (略) 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 年 9月 9 日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略) 交通工程质量事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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