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批项目〔2025〕29号南宁至宾阳至黎塘公路二期工程弃渣场第一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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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务批项目〔2025〕29号南宁至宾阳至黎塘公路二期工程弃渣场第一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 (略) (略) :

本机关于2025年2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G322G35南宁至宾阳 (略) 二期工程弃渣场(第一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请示(项目代码:2020-*-48-02-*)。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同意方案新增基本同意方案新增的表土剥离与回覆、土地整治、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乔灌草防护、临时拦挡与苫盖等措施,基本满足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

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略)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四、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方案批复变更后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其 (略) 为*.00元,宾阳县为*.00元)。

六、其他仍按南审批农〔2021〕43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关于提交G322G358南宁至宾阳 (略) 二期工程弃渣场(第一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函

(略) (略)

2025年2月12日


广 (略) (略) :

本机关于2025年2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G322G35南宁至宾阳 (略) 二期工程弃渣场(第一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请示(项目代码:2020-*-48-02-*)。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同意方案新增基本同意方案新增的表土剥离与回覆、土地整治、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乔灌草防护、临时拦挡与苫盖等措施,基本满足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

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 (略)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四、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方案批复变更后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其 (略) 为*.00元,宾阳县为*.00元)。

六、其他仍按南审批农〔2021〕43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关于提交G322G358南宁至宾阳 (略) 二期工程弃渣场(第一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函

(略) (略)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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