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广核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查〈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台二核〔2024〕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山核电厂位于 (略) (略) 赤溪镇,一期已建成两台EPR机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拟在原一期工程扩建端建设两台华龙一号机组。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 (略) 划相容。
《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略))的要求。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持续开展温排水监测,加强对中华白海豚等重要敏感生物、经济物种影响的评估。
(二)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三)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5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2月19日印发
中广核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查〈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台二核〔2024〕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山核电厂位于 (略) (略) 赤溪镇,一期已建成两台EPR机组,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拟在原一期工程扩建端建设两台华龙一号机组。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 (略) 划相容。
《台山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略))的要求。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持续开展温排水监测,加强对中华白海豚等重要敏感生物、经济物种影响的评估。
(二)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三)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5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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