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2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简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卫生巾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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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2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简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卫生巾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经期裤、护垫、卫生巾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21日-2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经期裤、护垫、卫生巾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城西台商创业基地(黄塘镇前郭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城西台商创业基地(黄塘镇前郭村),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项目预计年产经期裤5亿片、护垫1亿片、卫生巾4亿片,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 (略) 理 (略) 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木浆粉碎及芯体成型粉尘经收集后由脉冲布袋 (略) 理后分别通过8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边角料、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经期裤、护垫、卫生巾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21日-2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经期裤、护垫、卫生巾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城西台商创业基地(黄塘镇前郭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城西台商创业基地(黄塘镇前郭村),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项目预计年产经期裤5亿片、护垫1亿片、卫生巾4亿片,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 (略) 理 (略) 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木浆粉碎及芯体成型粉尘经收集后由脉冲布袋 (略) 理后分别通过8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边角料、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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