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4〕51号关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浩洞细叶塘北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4〕51号关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浩洞细叶塘北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略) :
你局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黄田镇浩洞细叶塘北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性质属新建,项目代码:2411-*-04-01-*。项 (略) (略) 黄田镇浩洞村东北一带,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9′53.636″,北纬24°30′38.225″。 (略) 面积为0.3374km2,由5个拐点坐标组成,开采标高为+1146m~+892m。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为*m3/年,其中饰面花岗岩矿80.*m3/年(荒料20.*m3/年、边角料*m3/年),建筑用花岗岩矿19.*m3/年,建筑用砂原矿*m3/年。矿山不使用爆破方法开采,花岗岩荒料采用锯切加劈裂法开采,微风化层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体采用液压机械破碎锤破碎后进行采掘。矿石采出后直接外运销售,矿区内不设加工厂。
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418.*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14.45%。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不涉及自 (略) 、风 (略) 及饮用水水 (略) 等环 (略) ,不占用基本农 (略) ,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要结合《报告表》要点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对采场、堆场、 (略) 废气防治措施,矿饰面花岗岩开采切割、整形作业时须采用湿法作业,凿岩破碎过程采取湿式凿岩机、雾炮机喷雾、洒水、遮盖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确保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加强矿石外运管理,原矿运输车辆落实防撒落措施。运输车辆须进行有效密闭封盖,装载料面不得高出车厢护栏,对装载物料的表层进行喷淋洒水并加盖帆布,不 (略) , (略) 需配套沉砂池等防治设施。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做好采场内泄洪、截洪工作,避免山洪影响; (略) 、临时废渣场、表土临时堆场设置截排水沟,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 (略) 理后重复使用,不外排。
2.项目办 (略) 产生的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用于林灌,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噪声防治。优先选用低噪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2.运输车辆途径居民点应减速、禁鸣喇叭,并尽量避开夜间、午间休息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应按要求运至浩洞1 (略) 或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定的堆放点,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放。建设单位须待浩洞1 (略) 或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定的堆放点正式启用后,方可进行开采。
2.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表土、沉淀池底泥应按要求暂存于表土临时堆场,后期 (略) 平整场地 (略) 回填,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放。
3.产生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 (略) 理资质 (略) 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优化采矿施工工艺和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次序、季节、时间,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减轻因地表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对野生生物和人群的干扰。
2.严格落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采矿过程开采切割、凿岩、装车、道路运输和堆场等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 (略) 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 (略) 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 (略)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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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略) (略) (略) :
你局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黄田镇浩洞细叶塘北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性质属新建,项目代码:2411-*-04-01-*。项 (略) (略) 黄田镇浩洞村东北一带,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9′53.636″,北纬24°30′38.225″。 (略) 面积为0.3374km2,由5个拐点坐标组成,开采标高为+1146m~+892m。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为*m3/年,其中饰面花岗岩矿80.*m3/年(荒料20.*m3/年、边角料*m3/年),建筑用花岗岩矿19.*m3/年,建筑用砂原矿*m3/年。矿山不使用爆破方法开采,花岗岩荒料采用锯切加劈裂法开采,微风化层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体采用液压机械破碎锤破碎后进行采掘。矿石采出后直接外运销售,矿区内不设加工厂。
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418.*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14.45%。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不涉及自 (略) 、风 (略) 及饮用水水 (略) 等环 (略) ,不占用基本农 (略) ,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要结合《报告表》要点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对采场、堆场、 (略) 废气防治措施,矿饰面花岗岩开采切割、整形作业时须采用湿法作业,凿岩破碎过程采取湿式凿岩机、雾炮机喷雾、洒水、遮盖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确保厂界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加强矿石外运管理,原矿运输车辆落实防撒落措施。运输车辆须进行有效密闭封盖,装载料面不得高出车厢护栏,对装载物料的表层进行喷淋洒水并加盖帆布,不 (略) , (略) 需配套沉砂池等防治设施。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做好采场内泄洪、截洪工作,避免山洪影响; (略) 、临时废渣场、表土临时堆场设置截排水沟,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 (略) 理后重复使用,不外排。
2.项目办 (略) 产生的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用于林灌,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噪声防治。优先选用低噪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
2.运输车辆途径居民点应减速、禁鸣喇叭,并尽量避开夜间、午间休息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应按要求运至浩洞1 (略) 或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定的堆放点,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放。建设单位须待浩洞1 (略) 或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定的堆放点正式启用后,方可进行开采。
2.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表土、沉淀池底泥应按要求暂存于表土临时堆场,后期 (略) 平整场地 (略) 回填,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放。
3.产生的废机油为危险废物,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 (略) 理资质 (略) 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优化采矿施工工艺和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次序、季节、时间,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减轻因地表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对野生生物和人群的干扰。
2.严格落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采矿过程开采切割、凿岩、装车、道路运输和堆场等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 (略) 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 (略) 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 (略)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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