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磷酸装置过滤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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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磷酸装置过滤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略) :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查 (略) 磷酸装置过滤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安发改投资〔2024〕60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略) 磷酸装置过滤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项目地址:安宁草铺街 (略) (略) (略) 内

项目性质:改建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224.4平方米,建筑面积1096.9平方米。厂房改造:在一/二期磷酸装置过滤厂房之间新建过滤厂房。设备改造:新增转台真空过滤机,真空泵、滤液泵、料浆洗泵、洗涤水泵、料浆给料泵、石膏渣浆泵、冲盘水泵、风机等。相关工艺管道改造。配套电气仪表等公用工程。

项目总投资:2777.*元

项目代码:2407-*-04-02-*

三、项目主要能耗指标情况

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905.7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129.28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596.*千瓦时,年耗蒸汽2.*吨,年耗新水18.*吨。本项目不涉及原料用能、化石能源消费、可再生能源利用。

项目属于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的环保技改类工程,属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类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不计算产值及工业增加值及其相关能耗、经济指标。项目单吨过滤酸综合能耗0.020吨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402.18吨二氧化碳。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二)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 (略) (略) 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四) (略) (略) 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9月14日

(略) (略) :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查 (略) 磷酸装置过滤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安发改投资〔2024〕60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略) 磷酸装置过滤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项目地址:安宁草铺街 (略) (略) (略) 内

项目性质:改建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224.4平方米,建筑面积1096.9平方米。厂房改造:在一/二期磷酸装置过滤厂房之间新建过滤厂房。设备改造:新增转台真空过滤机,真空泵、滤液泵、料浆洗泵、洗涤水泵、料浆给料泵、石膏渣浆泵、冲盘水泵、风机等。相关工艺管道改造。配套电气仪表等公用工程。

项目总投资:2777.*元

项目代码:2407-*-04-02-*

三、项目主要能耗指标情况

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905.7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129.28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596.*千瓦时,年耗蒸汽2.*吨,年耗新水18.*吨。本项目不涉及原料用能、化石能源消费、可再生能源利用。

项目属于磷石膏综合利用方向的环保技改类工程,属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类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不计算产值及工业增加值及其相关能耗、经济指标。项目单吨过滤酸综合能耗0.020吨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402.18吨二氧化碳。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二)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 (略) (略) 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四) (略) (略) 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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