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
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
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项目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各下辖村,滨湖村(四个地块)和长平村(一个地块),共计5个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428m2。
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252m2。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主要种植蔬菜。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465m2。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主要种植蔬菜。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914m2。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2010年之前为农田,主要种植各类蔬菜等季节性农作物,2011年至今主要为空地。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268m2。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2014年之前为农田,2015年至今主要为荒地。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长平村,占地面积为528m2。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历史至今为荒地,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 号):“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提 (略) 县生态环境部门, (略) 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
根据5个地块《长兴县国土空间 (略) 部图(2021-2035)》规划资料,5个地块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中“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 (略) 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和“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项目地块用途拟变更为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湖州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受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调查报告提出者: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湖州 (略)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并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 (略) 域;现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编写了《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4 调查执行情况及结果本次地块调查于 2025 年 1 月 3 日~2025 年 1 月 9 日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并于2025 年 2 月 10 日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结论简述如下:
一、污染识别:
项目地块历史主要为农田和荒地,农田主要种植各类蔬菜等季节性农作物,农作物耕种期间可能会使用农药驱虫,但一般使用量较少,但自 2001 年中国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来,农业部门及环保部门逐步限制和禁止部分高毒有机农药的使用,同时根据农业部门公告第 199 号,自 2002 年 6 月 5 日起禁止销售六六六、滴滴涕、狄氏剂、艾氏剂等有机农药,地块历史上使用农药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而近些年施用的农药如草甘膦等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通过自然界的光解、水解和生物降解后,农药的残留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农田生产活动对项目地块影响较小。项目地块未开展过有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根据前期人员访谈,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不明固废倾倒等环保事件,未发生过固废倾倒、填埋、堆放等环保事件。综上,本调 (略) 域存在遗留污染的可能性不大,对地块产生的污染的可能性也不大。
通过对各个地块周边企业进行污染分析,企业三废都有合理治理措施,无直接外排废水、废气和固废。通过现场踏勘,周边企业地面均硬化,防渗措施较好,现状环境良好,且周边企业距各个地块相距较远,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另外,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 (略) 域,本次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的方式了解项目地块环境质量现状。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点位,采集 表层土壤样品进行现场检测,并在地块外布置土壤对照点进行现场检测分析。根据土壤快筛样品检测数据,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较低,土壤重金属快筛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快筛数据与对照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土壤快筛结果表明土壤无明显异常。
二、调查结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析,本地块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并满足了“地块内及周边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与填埋”的要求,同时经过现场踏勘以及历史资料收集与分析,确认了地块内及其周边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露事故;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根据现场快筛结果,光离子化检验仪和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较低,重金属未超标,地块内快筛检测数据与对照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快筛结果表明土壤无明显异常。
综上,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当前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 (略) 域对项目地块影响较小,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项目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各下辖村,滨湖村(四个地块)和长平村(一个地块),共计5个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428m2。
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252m2。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主要种植蔬菜。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465m2。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主要种植蔬菜。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914m2。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2010年之前为农田,主要种植各类蔬菜等季节性农作物,2011年至今主要为空地。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占地面积为268m2。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2014年之前为农田,2015年至今主要为荒地。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位于 (略) 长兴县夹浦镇长平村,占地面积为528m2。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历史至今为荒地,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 号):“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提 (略) 县生态环境部门, (略) 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
根据5个地块《长兴县国土空间 (略) 部图(2021-2035)》规划资料,5个地块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分类中农村宅基地(0703)。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中“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 (略) 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和“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项目地块用途拟变更为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湖州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受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调查报告提出者: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湖州 (略)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并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 (略) 域;现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编写了《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4 调查执行情况及结果本次地块调查于 2025 年 1 月 3 日~2025 年 1 月 9 日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并于2025 年 2 月 10 日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结论简述如下:
一、污染识别:
项目地块历史主要为农田和荒地,农田主要种植各类蔬菜等季节性农作物,农作物耕种期间可能会使用农药驱虫,但一般使用量较少,但自 2001 年中国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来,农业部门及环保部门逐步限制和禁止部分高毒有机农药的使用,同时根据农业部门公告第 199 号,自 2002 年 6 月 5 日起禁止销售六六六、滴滴涕、狄氏剂、艾氏剂等有机农药,地块历史上使用农药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而近些年施用的农药如草甘膦等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通过自然界的光解、水解和生物降解后,农药的残留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农田生产活动对项目地块影响较小。项目地块未开展过有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根据前期人员访谈,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不明固废倾倒等环保事件,未发生过固废倾倒、填埋、堆放等环保事件。综上,本调 (略) 域存在遗留污染的可能性不大,对地块产生的污染的可能性也不大。
通过对各个地块周边企业进行污染分析,企业三废都有合理治理措施,无直接外排废水、废气和固废。通过现场踏勘,周边企业地面均硬化,防渗措施较好,现状环境良好,且周边企业距各个地块相距较远,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影响较小。另外,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 (略) 域,本次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的方式了解项目地块环境质量现状。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点位,采集 表层土壤样品进行现场检测,并在地块外布置土壤对照点进行现场检测分析。根据土壤快筛样品检测数据,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较低,土壤重金属快筛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快筛数据与对照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土壤快筛结果表明土壤无明显异常。
二、调查结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析,本地块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并满足了“地块内及周边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与填埋”的要求,同时经过现场踏勘以及历史资料收集与分析,确认了地块内及其周边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露事故;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根据现场快筛结果,光离子化检验仪和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较低,重金属未超标,地块内快筛检测数据与对照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快筛结果表明土壤无明显异常。
综上,夹浦镇滨湖村532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6号地块、夹浦镇滨湖村537号地块、夹浦镇史家村农民建房地块和夹浦镇长平村长达自然村农民建房地块当前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 (略) 域对项目地块影响较小,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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