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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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5〕6号

名称: (略) ??????????????????????????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段兴国

住所: (略) (略) (略) 57号

经营范围:生产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 (略)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12月3日,罗庆丰(身份证号:4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3) (略) (略) 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主要反映“当事人于2006年 (略) 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罗庆丰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于2006年 (略) 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罗庆丰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罗庆丰身份信息,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4月5日设立登记,于2006年11月21日变更登记,已于2013年7月16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6年 (略) 变更登记时,向原四川省工商 (略) 提交含有“罗庆丰”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4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3)的登记材料,罗庆丰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6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6年11月21日 (略) 登记行政许可中“罗庆丰”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 (略) 场监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 (略) ????????

????????????????????????????2025年2月21日

名称: (略) ??????????????????????????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段兴国

住所: (略) (略) (略) 57号

经营范围:生产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 (略)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12月3日,罗庆丰(身份证号:4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3) (略) (略) 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主要反映“当事人于2006年 (略) 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罗庆丰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于2006年 (略) 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罗庆丰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罗庆丰身份信息,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4月5日设立登记,于2006年11月21日变更登记,已于2013年7月16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6年 (略) 变更登记时,向原四川省工商 (略) 提交含有“罗庆丰”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42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3)的登记材料,罗庆丰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6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6年11月21日 (略) 登记行政许可中“罗庆丰”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 (略) 场监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 (略) ????????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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