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洱林林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8号
当事人:普洱 (略)
法定代表人:刘亚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RXBW21K
地址: (略) (略) 思茅街道三家村村委一社161号
2024年11 (略) 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 (略) 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线索。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8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通过加装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出具97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2.2对检验流程的要求“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2.于2024年7月8日检验车辆云JE6578、2024年7月23日检验车辆云JD8261、2024年8月23日检验车辆云JED819、2024年8月24日检验车辆云JF0205、2024年9月9日检验车辆云JC0039、2024年10月18日检验车辆云J76Z57、2024年10月11日检验车辆云JZW846、2024年10月16日检验车辆赣A0F109、2024年10月22日检验车辆云JP6137、2024年10月28日检验车辆云JXD268,在检验过程中存在严重冒黑烟情况,出具1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否决项目”给予通过,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你公司出具的107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费用*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8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9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营 (略) 合法性和经营范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略) 的资质认定;
5.OBD汽车检测故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黑烟车过检视频10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法定代表人(刘亚五),站长(刘川杭)、环验员(张顺云)、授权签字人(郑词骏)、环验员(唐万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授权委 (略) 接受调查;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该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黑烟车过检)出具的检验报告;
9.公司年营收入材料及员工 (略) 的经济承受度和企业类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 (略) 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 (略) 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为0.5。 (略) 罚金额X=10+(50-10)×[(3-1)/4]×(0.5+(-0.3125))×0.5=11.*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1.*元。 (略) 作 (略) 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小写:*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24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8号
当事人:普洱 (略)
法定代表人:刘亚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RXBW21K
地址: (略) (略) 思茅街道三家村村委一社161号
2024年11 (略) 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 (略) 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线索。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8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通过加装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出具97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2.2对检验流程的要求“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2.于2024年7月8日检验车辆云JE6578、2024年7月23日检验车辆云JD8261、2024年8月23日检验车辆云JED819、2024年8月24日检验车辆云JF0205、2024年9月9日检验车辆云JC0039、2024年10月18日检验车辆云J76Z57、2024年10月11日检验车辆云JZW846、2024年10月16日检验车辆赣A0F109、2024年10月22日检验车辆云JP6137、2024年10月28日检验车辆云JXD268,在检验过程中存在严重冒黑烟情况,出具1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否决项目”给予通过,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你公司出具的107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费用*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8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9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营 (略) 合法性和经营范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略) 的资质认定;
5.OBD汽车检测故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黑烟车过检视频10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法定代表人(刘亚五),站长(刘川杭)、环验员(张顺云)、授权签字人(郑词骏)、环验员(唐万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授权委 (略) 接受调查;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该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黑烟车过检)出具的检验报告;
9.公司年营收入材料及员工 (略) 的经济承受度和企业类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 (略) 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1。(四)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 (略) 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 (略) 管控裁量系数为0.5。 (略) 罚金额X=10+(50-10)×[(3-1)/4]×(0.5+(-0.3125))×0.5=11.*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11.*元。 (略) 作 (略) 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小写:*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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