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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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新县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公正、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音像记录即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功能的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即通过纸质、信息管理系统等载体,以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填制规范统一,送达合法有效;

(二)执法人员撰写的调查核实类、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内容详实,脉络清晰,能够说明问题,调查核实人员、行政相对人逐一签字确认;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行政执法对象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数字环保等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信访接待室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二)约谈、询问、环境行政复议(听证)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应当符合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的要求。

第八条 所有环境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文字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 对在下列环节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事项,除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外,应同时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事项;

(二)实施环境保全措施、环境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生态环境相关执法文书;

(四)信访接待室办理的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五)通知相关人员到生态环境机关进行约谈、询问和相关人员申请的听证等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十二条 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服务大厅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环境保护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环境保护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的检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取证及固定证据等情况;

(三)被检查的场所、物品等情况;

(四)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出示全省统一执法证、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现场记录;

1、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环保检查的情况;

2、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环保检查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检查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环境保 (略) 罚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资料与视听资料(含执法记录仪采集的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环节全面推行执法记录仪辅助执法。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的视听资料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 (略) 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执法文书与执法记录仪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环保事项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通过笔录方式进行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环保事项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环境保全措施决定书、解除环境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施环保行行政政强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七)经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未在现场的行政强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文书送达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环境保护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环境保护文书留在受 (略) ,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向受托方出具委托函,同时在委托函中记录委托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的,应制作《公告送达审批意见书》,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过程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章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条 环境监察大队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略) 法制机构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环境监察大队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记录,监督保障类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补强证据类音像记录存储期限为2年。音像记录作为环保稽查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与环保稽查案卷保存期限相同。行政诉讼案件未结案前,音像记录应同步保存。

第四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及其他移动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采取以下方式,对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文字记录,采取环境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音像记录,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环保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定期对执法记录采集数量、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事项是否完整、录制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县环境监察大队及其他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局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新县 (略) 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30日

新县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公正、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音像记录即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功能的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即通过纸质、信息管理系统等载体,以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填制规范统一,送达合法有效;

(二)执法人员撰写的调查核实类、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内容详实,脉络清晰,能够说明问题,调查核实人员、行政相对人逐一签字确认;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行政执法对象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数字环保等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信访接待室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二)约谈、询问、环境行政复议(听证)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应当符合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的要求。

第八条 所有环境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文字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 对在下列环节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事项,除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外,应同时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事项;

(二)实施环境保全措施、环境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生态环境相关执法文书;

(四)信访接待室办理的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五)通知相关人员到生态环境机关进行约谈、询问和相关人员申请的听证等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十二条 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服务大厅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环境保护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环境保护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的检查。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取证及固定证据等情况;

(三)被检查的场所、物品等情况;

(四)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出示全省统一执法证、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现场记录;

1、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环保检查的情况;

2、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环保检查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检查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环境保 (略) 罚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资料与视听资料(含执法记录仪采集的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环节全面推行执法记录仪辅助执法。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的视听资料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 (略) 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执法文书与执法记录仪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环保事项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通过笔录方式进行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作出环境保 (略) 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环保事项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环境保全措施决定书、解除环境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施环保行行政政强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七)经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未在现场的行政强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文书送达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环境保护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环境保护文书留在受 (略) ,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向受托方出具委托函,同时在委托函中记录委托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的,应制作《公告送达审批意见书》,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过程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章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条 环境监察大队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略) 法制机构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环境监察大队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记录,监督保障类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补强证据类音像记录存储期限为2年。音像记录作为环保稽查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与环保稽查案卷保存期限相同。行政诉讼案件未结案前,音像记录应同步保存。

第四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及其他移动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采取以下方式,对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文字记录,采取环境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音像记录,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环保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定期对执法记录采集数量、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事项是否完整、录制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县环境监察大队及其他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局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新县 (略) 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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