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批准《汕尾 (略) 宝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反映。
联系地址:海丰县 (略) 牛黄山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660-*
传 真:066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汕尾 (略) 宝石加工项目 |
建设单位: | 汕尾 (略) |
建设地点: | 海丰县可 (略) 诚信珠宝厂旁 |
环评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汕尾 (略) 宝石加工项目位于海丰县可 (略) 诚信珠宝厂旁(地理坐标为经度:115度26分47.011秒,纬度:22度56分35.139秒),占地面积为1650m2,总建筑面积为*.88m2。项目现有工程主要从事珠宝首饰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切割-冲胚-成型-打孔-打磨-抛光-清洗-出货”,本扩建项目在原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增加宝石注胶加工工序,加工量约为40吨/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工 (略) 理站,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排入可塘 (略) 理厂 (略) 理。 (2)项目运营期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层收集,1-4层车间经收集后引至1# (略) 理装置,5-8层车间经收集后引至2# (略) 理装置,两 (略) 理装置的工艺均为“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由均为35m高的1#和2#排气筒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氯化氢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的方式,将盐酸挥发出的氯化氢废气收集后引入楼顶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喷淋塔)一 (略) 理,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燃烧废气与配胶废气一并通过楼顶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方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包装废物和废活性炭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临时 (略) 危废暂存间内,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 (略) 理。 (5)项目应设立健全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切实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散。通过实施严格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本项目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批准《汕尾 (略) 宝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反映。
联系地址:海丰县 (略) 牛黄山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660-*
传 真:066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汕尾 (略) 宝石加工项目 |
建设单位: | 汕尾 (略) |
建设地点: | 海丰县可 (略) 诚信珠宝厂旁 |
环评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汕尾 (略) 宝石加工项目位于海丰县可 (略) 诚信珠宝厂旁(地理坐标为经度:115度26分47.011秒,纬度:22度56分35.139秒),占地面积为1650m2,总建筑面积为*.88m2。项目现有工程主要从事珠宝首饰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切割-冲胚-成型-打孔-打磨-抛光-清洗-出货”,本扩建项目在原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增加宝石注胶加工工序,加工量约为40吨/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工 (略) 理站,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排入可塘 (略) 理厂 (略) 理。 (2)项目运营期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层收集,1-4层车间经收集后引至1# (略) 理装置,5-8层车间经收集后引至2# (略) 理装置,两 (略) 理装置的工艺均为“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由均为35m高的1#和2#排气筒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氯化氢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的方式,将盐酸挥发出的氯化氢废气收集后引入楼顶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喷淋塔)一 (略) 理,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燃烧废气与配胶废气一并通过楼顶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方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包装废物和废活性炭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临时 (略) 危废暂存间内,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 (略) 理。 (5)项目应设立健全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切实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散。通过实施严格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本项目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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