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汕府〔202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红海湾经 (略) 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6518公顷(其中耕地1.5227公顷)和未利用地0.02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90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0446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和未利用地0.03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4.8314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34.778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 (略) 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汕府〔202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红海湾经 (略) 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6518公顷(其中耕地1.5227公顷)和未利用地0.02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90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0446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和未利用地0.03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4.8314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34.778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汕 (略) 白沙 (略) 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 (略) 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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