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水务局关于对《洮河临洮县辛店至红旗段生态廊道及水环境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临洮县水务局关于对《洮河临洮县辛店至红旗段生态廊道及水环境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临洮县水利建设工作站: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洮河临洮县辛店至红旗段生态廊道及水环境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临水建发〔2023〕53号)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洮河临洮县辛店至红旗段生态廊道及水环境整治工程位于临洮县辛店镇康家崖村康家崖桥至红旗乡下堡子村后沟,途径辛店镇、太石镇、红旗乡,全长50.37km。堤内滩地生态修复工程 (略) ,占地22.27hm2,分别布置在辛店、南门、安家咀、李家湾、出卜拉、何家湾村段河道内裸露滩地;生态隔离带建设工程共 (略) ,占地84.93hm2,分别布置在乌玛高速-下铺子、李家湾、上嘴、何家湾、牟家庄、富业寺(3处)、出卜拉、杨家嘴村段河道与耕地之间的生态空间;湿地主 (略) ,占地97.62hm2,1处位于后庄村沟道入河口的中水表流湿地,2处分别布置于太石镇安家咀电站和巴下村的人工湿地,进行生态绿化,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生态护岸共13道,占地8.81hm2,长8.6km,分别布置在辛店、祁家河、裴家湾、太 (略) (3道)、安家嘴、李家湾、何家湾-巴下寺、富业寺、出卜拉、何家村(2道)村段,对河道内满足2年一遇防洪标准的河道滩地、5年一遇防洪标准的湿地、隔离带进行防护;生态步道共集中布 (略) 重点村段、交通节点的湿地、生态隔离带内,分别在辛店村隔离带内、安家咀电站人工湿地内、巴下村人工湿地内、富业寺隔离带内, (略) 衔接,融合自然环境,形成完整的生态步道体系;便民与文化设施布置主要结合生态步道形成活动空间、健身场地、文化体验园等,占地4.00hm2。项目主要由生态植 (略) 、生态护 (略) 、生态步道及便民与文化设 (略) 、施 (略) 、施工生 (略) 组成,占地面积223.11hm2,其中永久占地220.29hm2,临时占地2.82hm2;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略)滩涂32.89hm2、河流水面46.97hm2、坑塘水面16.07hm2)、林地(其他林地)65.05hm2、草地(其他草地)61.17hm2和其他土地(裸土地)0.96hm2。工程挖方总量29.(略)m3(表土剥离2.(略)m3),填方总量29.(略)m3(绿化覆土2.(略)m3),无借方,无余(弃)方。工程已于2022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2月建成,建设总工期14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工程总投资(略).(略)元,其中土建投资8909.(略)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资金。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对已造成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分析评价。
(二)同意该项目执行西北黄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该项目工程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223.11hm2。
(四)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鉴于工程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 (略)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978.(略)元(其中主体已列2493.(略)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40.(略)元,植物措施投资2253.(略)元,临时措施投资120.(略)元,独立费用41.(略)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12.(略)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1.(略)元),基本预备费9.(略)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2.(略)元。(六)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各项措施实施进度,高度重视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四)采购的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且向临 (略) 备案。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有重大变更的, (略) 批准。
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7〕381号)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成果, (略) 报备。
临 (略)
2023年6月20日
临洮县水利建设工作站: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洮河临洮县辛店至红旗段生态廊道及水环境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临水建发〔2023〕53号)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洮河临洮县辛店至红旗段生态廊道及水环境整治工程位于临洮县辛店镇康家崖村康家崖桥至红旗乡下堡子村后沟,途径辛店镇、太石镇、红旗乡,全长50.37km。堤内滩地生态修复工程 (略) ,占地22.27hm2,分别布置在辛店、南门、安家咀、李家湾、出卜拉、何家湾村段河道内裸露滩地;生态隔离带建设工程共 (略) ,占地84.93hm2,分别布置在乌玛高速-下铺子、李家湾、上嘴、何家湾、牟家庄、富业寺(3处)、出卜拉、杨家嘴村段河道与耕地之间的生态空间;湿地主 (略) ,占地97.62hm2,1处位于后庄村沟道入河口的中水表流湿地,2处分别布置于太石镇安家咀电站和巴下村的人工湿地,进行生态绿化,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生态护岸共13道,占地8.81hm2,长8.6km,分别布置在辛店、祁家河、裴家湾、太 (略) (3道)、安家嘴、李家湾、何家湾-巴下寺、富业寺、出卜拉、何家村(2道)村段,对河道内满足2年一遇防洪标准的河道滩地、5年一遇防洪标准的湿地、隔离带进行防护;生态步道共集中布 (略) 重点村段、交通节点的湿地、生态隔离带内,分别在辛店村隔离带内、安家咀电站人工湿地内、巴下村人工湿地内、富业寺隔离带内, (略) 衔接,融合自然环境,形成完整的生态步道体系;便民与文化设施布置主要结合生态步道形成活动空间、健身场地、文化体验园等,占地4.00hm2。项目主要由生态植 (略) 、生态护 (略) 、生态步道及便民与文化设 (略) 、施 (略) 、施工生 (略) 组成,占地面积223.11hm2,其中永久占地220.29hm2,临时占地2.82hm2;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略)滩涂32.89hm2、河流水面46.97hm2、坑塘水面16.07hm2)、林地(其他林地)65.05hm2、草地(其他草地)61.17hm2和其他土地(裸土地)0.96hm2。工程挖方总量29.(略)m3(表土剥离2.(略)m3),填方总量29.(略)m3(绿化覆土2.(略)m3),无借方,无余(弃)方。工程已于2022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2月建成,建设总工期14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工程总投资(略).(略)元,其中土建投资8909.(略)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资金。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对已造成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分析评价。
(二)同意该项目执行西北黄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该项目工程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223.11hm2。
(四)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鉴于工程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 (略)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978.(略)元(其中主体已列2493.(略)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40.(略)元,植物措施投资2253.(略)元,临时措施投资120.(略)元,独立费用41.(略)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12.(略)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1.(略)元),基本预备费9.(略)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2.(略)元。(六)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各项措施实施进度,高度重视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四)采购的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且向临 (略) 备案。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有重大变更的, (略) 批准。
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7〕381号)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成果, (略) 报备。
临 (略)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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