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水务局关于《临洮县洮河灌区大型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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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水务局关于《临洮县洮河灌区大型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你单位“关于申请《临洮县 (略) (大型)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请示”(临灌发〔2024〕38号)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临洮县 (略) (大型)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位于临洮县境内,渠线大致由南向北展布,沿途依次经过八里铺镇、新添镇、辛店镇3个乡镇,线路全长24.84km。工程为改建建设类项目,本次工程改造洮惠片干渠起止桩号为19+954.50-32+

486.12段及32+929.82-45+237.42段,总长24.84km,主要建筑物包含明渠18.81km;渡(座)槽10座,总长0.78km;隧洞3座,总长5.25km。 (略) 干渠渠道维修185.16km。工程等别为III等,工程规模为中型。干渠渠道及渠系永久性主要建筑物(渡槽、明渠,以及分水闸与退水闸等)确定为4级,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确定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次要建筑物及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施工中设置施工场 (略) ,在施工中尽量充分 (略) 已有闲置民房、水管所、厂房等,布置在原工程管理范围内,占地面积3.40h㎡; (略) 工程主要遵循尽量利 (略) , (略) 段进行整、扩修, (略) 段新修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各渠线考虑渠线一侧进行规划设 (略) ,共需新修、 (略) 24.36km,对局部 (略) 进行扩修进行利用, (略) 面宽3.5-4.0m;根据施工规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改造工程基础开挖土方均临时堆置于渠道沿线, (略) 域均位于原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挖土方基础回填完毕后余方用于渠堤培厚及总干 (略) 修复,共设临 (略) 9处、占地面积2.15h㎡。工程建设占地31.26h㎡,其中永久占地27.09h㎡,临时占地4.17h㎡。工程土石方挖方总量35.*m3(含表土剥离0.*m3),填方总量35.*m3(含表土回覆0.*m3),内部调配利用4.*m3,借方0.*m3,无弃方。剥离表土全部用于绿化覆土。本工程已于2024年3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施工总工期13个月。项目建设总资金为*.*元,其中土建投资*.*元。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对已造成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分析评价。

(二)同意该项目执行西北黄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该项目工程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31.26h㎡。

(四)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鉴于工程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 (略)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413.*元(主体工程已列234.*元,方案新增179.*元)。其中,工程措施260.*元,植物措施10.*元,临时措施30.*元,独立费用59.*元,基本预备费9.*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3.*元。在独立费中工程建设管理费1.*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2.*元,科研勘测设计费12.*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8.*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15.*元。

(六)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各项措施实施进度,高度重视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采购的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且向临 (略) 备案。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有重大变更的, (略) 批准。

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7〕381号)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成果, (略) 报备。

临 (略)

2024年7月4日

你单位“关于申请《临洮县 (略) (大型)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请示”(临灌发〔2024〕38号)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临洮县 (略) (大型)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位于临洮县境内,渠线大致由南向北展布,沿途依次经过八里铺镇、新添镇、辛店镇3个乡镇,线路全长24.84km。工程为改建建设类项目,本次工程改造洮惠片干渠起止桩号为19+954.50-32+

486.12段及32+929.82-45+237.42段,总长24.84km,主要建筑物包含明渠18.81km;渡(座)槽10座,总长0.78km;隧洞3座,总长5.25km。 (略) 干渠渠道维修185.16km。工程等别为III等,工程规模为中型。干渠渠道及渠系永久性主要建筑物(渡槽、明渠,以及分水闸与退水闸等)确定为4级,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确定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次要建筑物及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施工中设置施工场 (略) ,在施工中尽量充分 (略) 已有闲置民房、水管所、厂房等,布置在原工程管理范围内,占地面积3.40h㎡; (略) 工程主要遵循尽量利 (略) , (略) 段进行整、扩修, (略) 段新修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各渠线考虑渠线一侧进行规划设 (略) ,共需新修、 (略) 24.36km,对局部 (略) 进行扩修进行利用, (略) 面宽3.5-4.0m;根据施工规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改造工程基础开挖土方均临时堆置于渠道沿线, (略) 域均位于原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挖土方基础回填完毕后余方用于渠堤培厚及总干 (略) 修复,共设临 (略) 9处、占地面积2.15h㎡。工程建设占地31.26h㎡,其中永久占地27.09h㎡,临时占地4.17h㎡。工程土石方挖方总量35.*m3(含表土剥离0.*m3),填方总量35.*m3(含表土回覆0.*m3),内部调配利用4.*m3,借方0.*m3,无弃方。剥离表土全部用于绿化覆土。本工程已于2024年3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施工总工期13个月。项目建设总资金为*.*元,其中土建投资*.*元。本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对已造成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分析评价。

(二)同意该项目执行西北黄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该项目工程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31.26h㎡。

(四)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鉴于工程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 (略)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413.*元(主体工程已列234.*元,方案新增179.*元)。其中,工程措施260.*元,植物措施10.*元,临时措施30.*元,独立费用59.*元,基本预备费9.*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3.*元。在独立费中工程建设管理费1.*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2.*元,科研勘测设计费12.*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8.*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15.*元。

(六)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各项措施实施进度,高度重视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采购的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且向临 (略) 备案。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略) 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有重大变更的, (略) 批准。

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7〕381号)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成果, (略) 报备。

临 (略)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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