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天津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牡蛎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津财综〔2025〕5号
(略) (略) (略) :
《 (略) (略) 关于申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牡蛎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滨海洋〔202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略) 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牡蛎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用海的公益性说明》,该工程项目系中央资金支持的20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子项目之一,符合《 (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属于非经营性海 (略) 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 (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四)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997,(略)。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略) (略) (略) 规划和 (略)
2025年2月13日
津财综〔2025〕5号
(略) (略) (略) :
《 (略) (略) 关于申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牡蛎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滨海洋〔202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略) 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牡蛎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用海的公益性说明》,该工程项目系中央资金支持的20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子项目之一,符合《 (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属于非经营性海 (略) 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 (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四)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997,(略)。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略) (略) (略) 规划和 (略)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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