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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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江苏新淮盛 (略) 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略) 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江苏新淮盛 (略)

项目名称: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略) 西、 (略) 北、 (略) 东、 (略) 南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本项目分两个子项目实施(即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吨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件高效滤筒的生产能力,二期工程项目设计产能规模同一期,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预计形成年产#吨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件高效滤筒的生产能力。

二、环保措施:

1、本项目建设期应将噪声及粉尘作为项目污染防治的重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生活污 (略) (略) 理达 (略) (略) 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 (略) (略) 理 (略) 理,尾水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3、本项目一期工程1#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以及高效滤筒生产线注胶、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1)排放,复材定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2)排放。

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喷涂车间喷涂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与天然气燃烧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最终经1根20m排气筒(DA003)排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DA003排气筒废气排放口应安装非#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复材定长切割、切角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二期工程3#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以及高效滤筒生产线注胶、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4)排放,复材定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5)排放,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喷涂车间喷涂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与天然气燃烧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最终经1根20m排气筒(DA006)排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DA006排气筒废气排放口需安装非#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复材定长切割、切角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加大集气设施风量,采用先进生产设备等过程控制。

项目复材拉挤线非#烷总烃、PAPI及滤筒生产线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复材拉挤线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新建标准要求。项目复材拉挤线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

项目喷涂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喷涂过程配套天然气干燥机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

全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均在复材生产线产生,全厂无组织颗粒物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考虑本项目非#烷总烃废气来源两个不同行业,因此全厂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统一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烷总烃统一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

4、 (略) 厂房,高噪声设备采用减震基础和隔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边角料、废树脂、废布袋及除尘灰、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水性漆渣、废过滤材料以及生活垃圾。其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废树脂、废布袋及除尘灰、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的单位综合 (略) 置;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委托 (略) 置相关资 (略) 置;水性漆渣、废过滤材料为危险属性待鉴定废物,鉴定为危废则委托资 (略) 置,鉴定为一般固废则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综合 (略) 置,在鉴定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均得 (略) 置,零排放。

6、本项目以1#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3#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2#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4#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7、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总量核定为:

(1)废气

拟建项目一期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2.973t/a、SO2≤0.075t/a、NOx≤0.811t/a、PAPI≤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2.812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541t/a、PAPI≤0.0196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1.245t/a。

一期工程建成后新增颗粒物6.514t/a(有组织2.973t/a、无组织3.541t/a)、SO20.075t/a(有组织0.075t/a)、NOx0.811t/a(有组织0.811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4.057t/a(有组织2.812t/a、无组织1.245t/a)。

拟建项目二期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2.973t/a、SO2≤0.075t/a、NOx≤0.811t/a、PAPI≤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2.812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541t/a、PAPI≤0.0196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1.245t/a。

二期工程建成后新增颗粒物6.514t/a(有组织2.973t/a、无组织3.541t/a)、SO20.075t/a(有组织0.075t/a)、NOx0.811t/a(有组织0.811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4.057t/a(有组织2.812t/a、无组织1.245t/a)。

拟建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5.946t/a、SO2≤0.15t/a、NOx≤1.622t/a、PAPI≤0.04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5.624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7.082t/a、PAPI≤0.039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2.49t/a。

全厂新增颗粒物13.028t/a(有组织5.946t/a、无组织7.082t/a)、SO20.15t/a(有组织0.15t/a)、NOx1.622t/a(有组织1.622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8.114t/a(有组织5.624t/a、无组织2.49t/a)。

(2)废水

拟建项目一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

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为:废水量≤#/#m3/a,其中COD≤3.175/0.567t/a、氨氮≤0.34/0.057t/a、总氮≤0.51/0.17t/a、总磷≤0.045/0.006t/a、SS≤2.268/0.113t/a、动植物油≤0.259/0.011t/a。

拟建项目二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

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为:废水量≤#/#m3/a,其中COD≤3.175/0.567t/a、氨氮≤0.34/0.057t/a、总氮≤0.51/0.17t/a、总磷≤0.045/0.006t/a、SS≤2.268/0.113t/a、动植物油≤0.259/0.011t/a。

全厂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为:废水量≤#/#m3/a,COD≤6.35/1.134t/a、氨氮≤0.68/0.114t/a、总氮≤1.02/0.34t/a、总磷≤0.09/0.012t/a、SS≤4.536/0.226t/a、动植物油≤0.518/0.022t/a。

生活污水总量在 (略) (略) 理厂剩余总量中平衡,不另行申请。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 (略) 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变更),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绿航 (略)

编制主持人:王慧军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公示期限: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3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江苏新淮盛 (略) 受理公示稿(1).rar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江苏新淮盛 (略) 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略) 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江苏新淮盛 (略)

项目名称: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高效滤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略) 西、 (略) 北、 (略) 东、 (略) 南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本项目分两个子项目实施(即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吨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件高效滤筒的生产能力,二期工程项目设计产能规模同一期,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预计形成年产#吨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件高效滤筒的生产能力。

二、环保措施:

1、本项目建设期应将噪声及粉尘作为项目污染防治的重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生活污 (略) (略) 理达 (略) (略) 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 (略) (略) 理 (略) 理,尾水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3、本项目一期工程1#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以及高效滤筒生产线注胶、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1)排放,复材定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2)排放。

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喷涂车间喷涂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与天然气燃烧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最终经1根20m排气筒(DA003)排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DA003排气筒废气排放口应安装非#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本项目一期工程2#生产厂房复材定长切割、切角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二期工程3#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以及高效滤筒生产线注胶、固化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4)排放,复材定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玻璃纤维聚氨酯新型复合材料拉挤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氮氧化物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经1根20m排气筒(DA005)排放,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喷涂车间喷涂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统一送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 (略) 理后与天然气燃烧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最终经1根20m排气筒(DA006)排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DA006排气筒废气排放口需安装非#烷总烃自动监控设施。本项目二期工程4#生产厂房复材定长切割、切角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PAPI、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加大集气设施风量,采用先进生产设备等过程控制。

项目复材拉挤线非#烷总烃、PAPI及滤筒生产线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复材拉挤线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新建标准要求。项目复材拉挤线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

项目喷涂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喷涂过程配套天然气干燥机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

全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均在复材生产线产生,全厂无组织颗粒物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考虑本项目非#烷总烃废气来源两个不同行业,因此全厂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统一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烷总烃统一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

4、 (略) 厂房,高噪声设备采用减震基础和隔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边角料、废树脂、废布袋及除尘灰、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水性漆渣、废过滤材料以及生活垃圾。其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废树脂、废布袋及除尘灰、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有资质的单位综合 (略) 置;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委托 (略) 置相关资 (略) 置;水性漆渣、废过滤材料为危险属性待鉴定废物,鉴定为危废则委托资 (略) 置,鉴定为一般固废则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综合 (略) 置,在鉴定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均得 (略) 置,零排放。

6、本项目以1#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3#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2#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4#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7、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总量核定为:

(1)废气

拟建项目一期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2.973t/a、SO2≤0.075t/a、NOx≤0.811t/a、PAPI≤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2.812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541t/a、PAPI≤0.0196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1.245t/a。

一期工程建成后新增颗粒物6.514t/a(有组织2.973t/a、无组织3.541t/a)、SO20.075t/a(有组织0.075t/a)、NOx0.811t/a(有组织0.811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4.057t/a(有组织2.812t/a、无组织1.245t/a)。

拟建项目二期工程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2.973t/a、SO2≤0.075t/a、NOx≤0.811t/a、PAPI≤0.02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2.812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541t/a、PAPI≤0.0196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1.245t/a。

二期工程建成后新增颗粒物6.514t/a(有组织2.973t/a、无组织3.541t/a)、SO20.075t/a(有组织0.075t/a)、NOx0.811t/a(有组织0.811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4.057t/a(有组织2.812t/a、无组织1.245t/a)。

拟建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5.946t/a、SO2≤0.15t/a、NOx≤1.622t/a、PAPI≤0.04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5.624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7.082t/a、PAPI≤0.039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2.49t/a。

全厂新增颗粒物13.028t/a(有组织5.946t/a、无组织7.082t/a)、SO20.15t/a(有组织0.15t/a)、NOx1.622t/a(有组织1.622t/a)、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8.114t/a(有组织5.624t/a、无组织2.49t/a)。

(2)废水

拟建项目一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

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为:废水量≤#/#m3/a,其中COD≤3.175/0.567t/a、氨氮≤0.34/0.057t/a、总氮≤0.51/0.17t/a、总磷≤0.045/0.006t/a、SS≤2.268/0.113t/a、动植物油≤0.259/0.011t/a。

拟建项目二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

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为:废水量≤#/#m3/a,其中COD≤3.175/0.567t/a、氨氮≤0.34/0.057t/a、总氮≤0.51/0.17t/a、总磷≤0.045/0.006t/a、SS≤2.268/0.113t/a、动植物油≤0.259/0.011t/a。

全厂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为:废水量≤#/#m3/a,COD≤6.35/1.134t/a、氨氮≤0.68/0.114t/a、总氮≤1.02/0.34t/a、总磷≤0.09/0.012t/a、SS≤4.536/0.226t/a、动植物油≤0.518/0.022t/a。

生活污水总量在 (略) (略) 理厂剩余总量中平衡,不另行申请。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 (略) 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变更),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绿航 (略)

编制主持人:王慧军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公示期限: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3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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