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存放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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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存放比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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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6 17:08 信息来源:宣 (略) 管委会 访问次数:12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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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规定,就宣城经济技 (略) 财政性资金存放公开选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与竞争。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 (略) 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银行;每家银行有且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投标, (略) 内级别最高机构(或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比选指标

1.存放资金评分指标

(1)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规上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人行提供):(2)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区属国有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宣 (略) 、宣 (略) 提供);(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占比30%)(附件1)。

2.存放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以上三项标准,按照从高到底的顺序确定排名,排名前五名的商业银行作为当期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的存放比例分别为30%,25%,20%,15%,10%。

3.存放期限,各商业银行信贷总额、利率水平及排名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

4.存放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账户。未开设账户的中标商业银行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

二、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材料递交时间:各商业银行须在2025年3月5日17时前将附件1盖章密封后送达至指定地点。

2,材料递交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9室,联系电话:0563-*,监督电话:0563-*。

三、比选时间及地点

1.比选时间:2025年3月6日9时。

2.比选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8会议室,

四、其他

参与此次比选的银行机构需对其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小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与宣 (略) 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新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且收回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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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规定,就宣城经济技 (略) 财政性资金存放公开选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与竞争。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 (略) 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银行;每家银行有且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投标, (略) 内级别最高机构(或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比选指标

1.存放资金评分指标

(1)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规上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人行提供):(2)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区属国有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宣 (略) 、宣 (略) 提供);(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占比30%)(附件1)。

2.存放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以上三项标准,按照从高到底的顺序确定排名,排名前五名的商业银行作为当期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的存放比例分别为30%,25%,20%,15%,10%。

3.存放期限,各商业银行信贷总额、利率水平及排名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

4.存放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账户。未开设账户的中标商业银行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

二、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材料递交时间:各商业银行须在2025年3月5日17时前将附件1盖章密封后送达至指定地点。

2,材料递交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9室,联系电话:0563-*,监督电话:0563-*。

三、比选时间及地点

1.比选时间:2025年3月6日9时。

2.比选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8会议室,

四、其他

参与此次比选的银行机构需对其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小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与宣 (略) 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新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且收回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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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 (略) 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银行;每家银行有且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投标, (略) 内级别最高机构(或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比选指标

1.存放资金评分指标

(1)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规上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人行提供):(2)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区属国有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宣 (略) 、宣 (略) 提供);(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占比30%)(附件1)。

2.存放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以上三项标准,按照从高到底的顺序确定排名,排名前五名的商业银行作为当期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的存放比例分别为30%,25%,20%,15%,10%。

3.存放期限,各商业银行信贷总额、利率水平及排名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

4.存放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账户。未开设账户的中标商业银行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

二、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材料递交时间:各商业银行须在2025年3月5日17时前将附件1盖章密封后送达至指定地点。

2,材料递交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9室,联系电话:0563-*,监督电话:0563-*。

三、比选时间及地点

1.比选时间:2025年3月6日9时。

2.比选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8会议室,

四、其他

参与此次比选的银行机构需对其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小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与宣 (略) 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新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且收回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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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 (略) 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银行;每家银行有且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投标, (略) 内级别最高机构(或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比选指标

1.存放资金评分指标

(1)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规上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人行提供):(2)各商业银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略) 区属国有企业的信贷余额(占35%)(数据由宣 (略) 、宣 (略) 提供);(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占比30%)(附件1)。

2.存放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以上三项标准,按照从高到底的顺序确定排名,排名前五名的商业银行作为当期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的存放比例分别为30%,25%,20%,15%,10%。

3.存放期限,各商业银行信贷总额、利率水平及排名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

4.存放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账户。未开设账户的中标商业银行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

二、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材料递交时间:各商业银行须在2025年3月5日17时前将附件1盖章密封后送达至指定地点。

2,材料递交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9室,联系电话:0563-*,监督电话:0563-*。

三、比选时间及地点

1.比选时间:2025年3月6日9时。

2.比选地点:宣城经济技 (略) 管理委员会(宣酒大道66号)608会议室,

四、其他

参与此次比选的银行机构需对其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小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与宣 (略) 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新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且收回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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